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
為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商品海關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單票報關單的貨值最高限額為15萬美元。
以下出口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一)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
(三)貿易管制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商品。
二、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市場集聚區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信息應當通過市場綜合管理系統與海關實現數據聯網共享。對市場綜合管理系統確認的商品,海關按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實施監管。
四、每票報關單所對應的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5種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實行簡化申報:
(一)貨值最大的前5種商品,按貨值從高到低在出口報關單上逐項申報;
(二)其余商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章”為單位進行歸并,每“章”按價值最大商品的稅號作為歸并后的稅號,貨值、數量等也相應歸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適用簡化申報:
1.需征收出口關稅的;
2.實施檢驗檢疫的;
3.海關另有規定不適用簡化申報的。
五、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采購地海關申報,對于轉關運輸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
六、需在采購地實施檢驗檢疫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其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質量檢查驗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經營場所、倉儲場所等相關信息,并在出口申報前向采購地海關提出檢驗檢疫申請。
七、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對出口市場在生產、加工、存放過程等方面有監管或官方證書要求的農產品、食品、化妝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雙邊協議要求。
八、本公告中的采購地海關是指市場集聚區所在地的主管海關。
本公告中的市場集聚區是指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各類從事專業經營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
九、市場采購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1039”,全(簡)稱“市場采購”。
十、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實施海關統計。
本公告事宜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54號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31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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