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部分優惠貿易安排項下原產地聲明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1號),海關預先作出裁定確認貨物原產地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可以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聲明,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口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6號)規定申請原產地行政裁定或者原產地預裁定。經海關裁定貨物具備《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新西蘭原產資格、《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項下澳大利亞原產資格的,相關貨物的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可以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原產地聲明格式適用海關總署令第175號和第228號相關規定。經海關裁定貨物具備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原產資格的,相關貨物的進口人可以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31號規定出具原產地聲明。
二、原產地聲明序列號應當由所依據的行政裁定決定書或者預裁定決定書編號和5位流水號組成。該序列號不能重復使用。
例如: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Y11801000001的,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可編制為Y1180100000100001。
三、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和2017年第67號的有關要求辦理海關申報手續。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