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大眾傳播媒體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形式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罰款?!?/p>
二、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取得資格證書。對以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主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后可以按照非營利機構運作和管理”。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合并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依法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p>
(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理?!?/p>
三、對《湖南省技術市場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并將其中的“百分之三十”修改為“百分之五十”。
(三)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p>
四、對《湖南省專利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修改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規定或者與發明人、設計人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沒有規定、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二)將第十三條中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百分之五十”。
五、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登記、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予以公布。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依法登記和許可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p>
六、對《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四條。
(二)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中的“畜牧獸醫、”。
(三)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商務”修改為“生豬屠宰”。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