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結合《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情況”修改為“結合本省實際”。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p>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換屆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決定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p>
(四)將第六條第四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負責報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設立的選舉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p>
增加三項,分別作為:“(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p>
“(五)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將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p>
“(七)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p>
(五)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p>
二、對《湖南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細則》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公民參加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p>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p>
(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并將第六款修改為:“補選出缺代表的投票選舉,按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p>
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款:“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p>
三、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依法有權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p>
(二)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p>
(三)將第十八條中的“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的代表活動”修改為“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的代表活動”。
(四)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受委托的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題調研?!?/p>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第二款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者副主席”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六)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統一安排的視察活動中,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做好聯系安排工作?!?/p>
(七)將第二十六條中的“根據統一安排”修改為“根據主席團的統一安排”。
(八)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h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p>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