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建設電力設施應當堅持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規范。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電桿、鐵塔、拉線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
“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鐵塔、拉線需要用地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和相關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用地位置、保護責任,并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p>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補償,按照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p>
(四)將第三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采取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或者容量致使變壓器銘牌參數與容量不一致的方式用電?!?/p>
(五)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進行用電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工作證件,檢查完后制作用電檢查記錄。用戶應當提供便利?!?/p>
將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用電檢查人員”修改為“供電企業查電人員”。
二、對《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變更、吊銷、注銷或者撤銷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有關部門提供的記錄信息更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有關部門提供的記錄信息不能滿足統計工作需要的,可以補充采集?!?/p>
《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