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3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
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對現行省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34件省人民政府規章:
1. 《湖南省氣象臺站觀測環境保護規定》
2. 《湖南省工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暫行規定》
3. 《湖南省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4. 《湖南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5. 《湖南省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規定》
6. 《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7. 《湖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
8.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
9. 《湖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10.《湖南省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細則》
11.《湖南省實施<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辦法》
12.《湖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13.《湖南省飼料管理辦法》
14.《湖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15.《湖南省計量計費監督管理辦法》
16.《湖南省行政機關獎勵管理辦法》
17.《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
18.《湖南省耕地保養管理辦法》
19.《湖南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辦法》
20.《湖南省水庫和灌區工程管理辦法》
21. 《湖南省指定醫院醫學鑒定管理規定(試行)》
22.《湖南省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23.《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24.《湖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25.《湖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26.《湖南省科技咨詢管理辦法》
27.《湖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28.《湖南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辦法》
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30.《湖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31.《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32.《湖南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
33.《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34.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調整新增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目錄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