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號
《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3月3日
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空間數據的管理,規范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匯集整理,促進地理空間數據的共享使用,發揮地理空間數據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空間數據,是指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專題地理空間數據。
第三條 地理空間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全面匯集、統一標準、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地理空間數據共享使用協調機制,依法保障對地理空間數據建設和更新的投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全省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建設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使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使用。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生產、更新和管理本部門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無償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形成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進行匯集,享有無償使用地理空間數據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理信息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地理空間數據匯集處理和集成、交換共享平臺運行和維護、共享服務提供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章 采集和生產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和更新的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生產計劃,保證地理空間數據的更新速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需求。
第七條 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中涉及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數據和系統,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遵循一種數據一個來源的原則,由法定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相應地理空間數據的生產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空間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生產或者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三章 匯集和整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數據更新的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并且適時修訂《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目錄》,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服務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原始數據或者數據庫等)進行數據匯集。
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匯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間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服務機構提交前應當注明密級、保密期限、限制范圍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提交的數據質量負責,提交的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范。
服務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
第十四條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五條 下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數據匯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更新。
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因建設、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并將更新數據及時向服務機構提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應急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機制,完善應急數據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因應急測繪工作需要收集專題地理空間數據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無償提供相關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加強應急測繪裝備建設,及時提供應急測繪技術服務。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省政務信息平臺,統一建設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交換共享平臺,以聯機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實現精細化服務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地理空間數據目錄、元數據以及用戶權限、獲取途徑等信息,便于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采取依申請獲取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向服務機構提出共享服務申請,無償獲得共享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循按需申請的原則,申請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應當符合部門法定職能和履職需求,有明確的使用用途。
服務機構對于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的共享服務申請,應當在15日內提供服務或者反饋不能提供服務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開發應用地理空間數據的過程中需要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應當保障公共服務、科研、教學、科普、創新創業等方面的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需求。
第二十四條 服務機構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應當遵循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
地理空間數據標準和共享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經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務網站,通過互聯網無償提供地圖等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地理空間數據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使用共享獲取的地理空間數據,應當尊重原權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注明數據來源,不得損害數據原權屬單位的合法權益。
未經原權屬單位同意,不得擅自發布和公開所獲取的共享數據,不得利用免費獲取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間數據的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安全、國家保密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空間數據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建立地理空間數據安全審查機制,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負責督促建立地理空間數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理空間數據采集、匯集、共享使用過程中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地理空間數據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三十條 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網絡安全和數據保密規定,通過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等機制完善安全技術體系,定期開展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的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建立災備恢復機制,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條件,按照網絡安全和數據保密規定使用地理空間數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空間數據采集、生產、匯集整理和共享使用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目錄的編制和修訂、地理空間數據共享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定期通報評估結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空間數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做好交換共享平臺建設和維護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免費獲取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間數據丟失、損壞或者失密泄密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做好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整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做好地理空間數據共享信息發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時提供共享服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支持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免費獲取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間數據丟失、損壞或者失密泄密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暫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使用國家規定的空間基準或者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數據標準采集和更新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向服務機構提交專題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數據匯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組織更新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免費獲取的地理空間數據從事經營性、盈利性活動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間數據丟失、損壞或者失密泄密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底圖服務和空間基準服務的數據,包括:柵格地圖、數字線劃圖、數字高程模型、正射影像圖等各類基本比例尺地圖以及空間基準數據等,涵蓋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境界、特殊地物、控制點、地名等各類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專題地理空間數據,是指為滿足農業、林業、交通、水利、規劃等特定行業需求,形成和產生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和范圍密切相關的數據。通常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產生,著重表示一種或者數種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是指通過光學、雷達、紅外、多光譜等各種類型傳感器獲取的對地觀測數據。其中,以飛機、飛艇、氣球等航空飛行器為傳感器搭載平臺獲取的數據,稱為航空遙感影像數據;以衛星、飛船、航天飛機等航天飛行器為傳感器搭載平臺獲取的數據,稱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
空間基準,是指建立和維護國家或者全球統一的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和重力場,為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提供統一的起算面和參考系。
地理空間數據標準,是指與地理空間數據的類型劃分、編碼規則等相關的數據生產和管理的標準規范。
存取訪問控制,是指入網訪問控制、網絡權限控制、目錄級控制以及屬性控制等保證網絡資源不被非法使用,確保網絡安全的技術手段。
災備恢復,是指一個數據中心發生故障或者災難時,其他數據中心可以正常運行并對關鍵業務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接管,實現互為備份,將故障或者癱瘓狀態的系統恢復到可正常運行狀態。
元數據,是指描述其他數據概要信息的數據。地理空間數據的元數據,是指數據標識、數據類型、覆蓋范圍、數據質量、空間和時間模式、空間參考系等描述地理空間數據概要信息的摘要型數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