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12月26日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優化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服務,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并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規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檔案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確定和公布當年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
第七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或者在細分領域有戰略性突出優勢的其他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辦公樓及其他非公益性樓堂館所項目、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不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項目不得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八條 列入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
(二)投資規模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
(三)已經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四)已經落實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能夠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五)已由相關部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準(備案)。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的申報情況,每年對本部門、本地區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篩選,于當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地區下年度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和申報材料。
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對本單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載明下列事項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
(一)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者年度投資計劃情況;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項目核準(備案)情況。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對于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主動申報的,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確定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當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增補名單。
省重點建設項目增補名單的申報、確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參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與參建單位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五)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對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組織資金、人員、設備和技術力量投入項目建設,確保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建設進度。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于年初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下達省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書,分別明確各自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年度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責任目標任務書要求,將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具體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于年末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領導聯系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省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和研究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應當將當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信息匯總,于次月5日前上報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省重點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問題或者突發事件時,應當實時報送相關信息。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省重點建設項目進度情況。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等情況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增加項目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實行業績記錄,將業績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退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一)兩年內沒有實質性開工或者連續三年目標進度達不到80%以上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騙取套取政府性資金、項目建設與原批準內容不符的;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退出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加強建設項目檔案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并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跨區域、跨行業的問題。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省人民政府解決。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問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環境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行政審批工作機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消防、文物、人防等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用地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省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預留部分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于省重點建設項目,并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建設進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省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額和林木采伐指標。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等工作,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供地。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政府出資的,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安排并撥付資金。
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省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罰款和攤派。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秩序。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直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確認中弄虛作假或者審核把關不嚴的;
(二)無故延遲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省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手續的;
(三)未落實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聯系制度或者聯席會議制度的;
(四)延遲撥付應當撥付的資金,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
(五)違反規定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者違反規定增加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負擔的;
(六)不及時研究和依法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的;
(七)未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處置突發事件不及時的;
(八)未及時督查糾正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
(三)未按時籌措自籌資金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
(四)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五)未制定和落實省重點建設項目質量保障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篡改、拒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信息或者不及時報送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和移交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