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75號
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牽頭組織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做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以下簡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范性,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我們修訂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
財政部
2017年6月14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以下簡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保證財務驗收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范性,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是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驗收旨在客觀評價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進一步促進提高重大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進重大專項順利實施。
第三條 凡經批準列入重大專項管理的項目(課題)均應當進行財務驗收。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與項目(課題)任務驗收要統一部署、同期實施,在任務合同規定完成時間到期后六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需提前三個月提出延期財務驗收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批復。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重大專項以項目(課題)為基本單元進行財務驗收。項目(課題)分管理級次的,各重大專項的專業機構可以根據專項組織管理情況分級次組織、監督財務驗收。
第五條 財務驗收以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批復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為依據。財務驗收的資金范圍為納入重大專項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等。
第二章 財務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指導重大專項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并負責對財務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定對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的財務驗收工作及其結果,組織開展財務驗收抽查工作。
第七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開展財務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入圍范圍,并根據專業機構上報的項目(課題)財務審計計劃,安排負責項目(課題)財務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八條 專業機構負責相應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財務驗收工作可以通過組織財務驗收專家組和按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九條 財務驗收專家組、受托第三方機構應當按合同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財務驗收工作,依據財務驗收內容、驗收指標等出具初步財務驗收意見和驗收報告。
第十條 財務驗收專家組應當包括財務專家、技術專家等。財務驗收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少于7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5人。專家組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交財務驗收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積極配合專家組完成財務驗收相關工作。對于多個單位承擔的項目(課題),參與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牽頭承擔單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二條 實行回避制度。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其合作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本單位驗收工作。專業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第三章 財務驗收的方式和內容
第十三條 財務驗收采取現場驗收、非現場驗收或兩者相結合等方式。專業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確定驗收方式。
(一)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深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現場,查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現場聽取有關匯報等,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
(二)非現場驗收:主要是通過非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咨詢等形式進行財務驗收,形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對確需到項目(課題)現場核查有關資料的,可以組織專家到現場查閱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財務驗收的主要內容有:財務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支出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是否建立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購、審批報銷、資產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如項目(課題)涉及基本建設,則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內容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條 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主要包括:重大專項各渠道資金的到位情況,以及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是否按預算批復和任務合同書(含預算書,下同)對參與單位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等。
第十七條 會計核算和財務支出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規范、準確、真實;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是否按照預算執行(包括調劑后的預算);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項目(課題)的支出與項目(課題)內容的相關性和合理性等。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課題)的預算調劑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進行,以及各類資金結余情況等。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情況主要包括:資產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政府采購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規定,資產使用及處置是否符合資產管理制度情況,設備類資產的使用效率及開放共享情況;以及無形資產管理的情況等。
第二十條 在財務驗收過程中,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九種情況之一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財務驗收”。
第二十一條 財務驗收評價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依據規定的驗收內容、驗收指標及相應評價標準和分值(財務驗收指標詳見附2),形成財務驗收綜合得分,同時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四章 財務驗收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根據專項任務完成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結合專項特點,制定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工作方案,并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
專業機構根據財務驗收工作方案向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發出進行財務驗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在任務完成后的30日內,在認真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向專業機構提交財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二)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格式見附1);
(三)項目(課題)結余資金情況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項目(課題)驗收文件資料須加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公章。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收到財務驗收材料后,要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從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范圍內選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 財務審計結束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財務審計報告,牽頭組織單位向專業機構做出回復。財務審計報告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對于財務審計無問題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財務驗收工作;對于財務審計有問題的,專業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進行財務驗收。
第二十六條 進行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時,每位專家應當在認真學習領會有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項目(課題)相關情況基礎上,獨立填寫并提交財務驗收專家意見(詳見附3)??傮w財務驗收結論意見須由全體驗收專家討論通過,由驗收專家組組長組織填寫財務驗收專家組意見(詳見附4)并由專家組組長簽名。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在匯總、分析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意見的基礎上,初步形成財務驗收結論,并將財務驗收結論下發至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于接到財務驗收結論后一個月內,按照財務驗收結論的要求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專業機構重新進行財務驗收,一個項目(課題)僅有一次整改機會。整改到位的財務驗收結論為“整改后通過財務驗收”,整改不到位的財務驗收結論為“不通過財務驗收”。
第二十九條 專業機構匯總整改后的財務驗收意見及相關材料,形成最終財務驗收結論,并編寫財務驗收報告(報告內容、格式見附5),報送牽頭組織單位備案。財政部對財務驗收工作的程序、內容、質量和驗收結論等進行抽查。
第三十條 對于財務驗收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專業機構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涉密項目(課題)的財務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管理,由專業機構商牽頭組織單位另行組織實施。
第五章 財務驗收結論及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重大專項財務驗收結論分為“通過財務驗收”(“整改后通過財務驗收”)和“不通過財務驗收”兩種。
項目(課題)綜合得分總分值為100分,綜合得分高于80分為“通過財務驗收”;綜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為“不通過財務驗收”或“整改后重新財務驗收”,其中,“整改后重新財務驗收”的項目(課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后一個月內,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辦理完畢財務結賬手續。項目(課題)資金如有結余,應當按照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處理。
第三十四條 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驗收未通過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負責人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第三十五條 在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出現不按照有關要求審核資料、偏袒特定承擔單位、收受賄賂、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終止或取消其參與重大專項財務驗收工作的資格;同時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人員在驗收過程中,出現協助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重大稽核失誤以及其他虛假陳述或未勤勉盡責行為的,一經查實,不再委托其參與重大專項財務驗收工作;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在驗收過程中,出現違規參與評審、干擾驗收過程和結果,收受賄賂、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專業機構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管理實施細則,報牽頭組織單位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專業機構組織財務驗收等所需經費,在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牽頭組織單位組織會計師事務所遴選費用、項目(課題)財務審計費用等,在牽頭組織單位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財政部組織財務驗收抽查等所需經費,在三部門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經費的開支內容和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287號)同時廢止。
附:
1.國家科 技重大專項(民 口)項目(課 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 告
2.國家科 技重大專項(民 口)項目(課 題)財務驗收指 標
3.國家科 技重大專項(民 口)項目(課 題)財務驗收專家意 見
4.國家科 技重大專項(民 口)項目(課 題)財務驗收專家組意 見
5.國家科 技重大專項(民 口)項目(課 題)財務驗收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