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條 每年“重陽節”,即農歷九月初九,為本市“老年節”。
第七條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應有的保障。
第八條 贍養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給予治療、照料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
第九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者支付費用請人代為耕種和照管,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條 贍養人不得強行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居贍養,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一條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不得干涉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
第十四條 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需要改建或者裝修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應當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或者簽訂協議,明確產權或者使用權,并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暫時住房。
第十五條 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完善與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相適應的養老金調節機制。
第十六條 離退休老年人的離休費、退休費、養老金,以及按規定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 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辦法,多渠道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定期為老年人發放養老生活補貼。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對本市戶籍的老年人發放“敬老優待證”。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政府文化部門和市、區工會開辦的娛樂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待,老年節免費優待;
(二)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單位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售票、優先托運行李等優待服務;
(三)市體委所屬的體育場、館對有組織的老年人體育活動實行優惠開放;
(四)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或者免費服務;
(五)公園、風景點、博物館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六)收費公廁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
第十九條 持“敬老優待證”的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優待服務:
(一)市、區屬醫療機構免收平診掛號費;
(二)市公交總公司和輪渡公司給予分別辦理公交車和廈鼓渡輪免費乘坐證;
(三)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給予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戶籍的高齡老年人,按照月發給高齡補貼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市、區和有條件的鎮、街道可以依法設立老年基金會,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發展老年事業。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捐助老年基金會或老年福利基金。企業捐助的款項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辦老年福利設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積極扶持。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等福利機構,對集中供養的老年人應當精心照顧、護理,患病的應當及時治療。工作人員不得歧視、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費用和物資。
第二十四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住宅區應當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配套設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發展社區老年服務事業。組織社會青年、家庭婦女、健康老人等開展社區服務,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中心,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疾病醫療與護理、文體活動等服務網絡。
提倡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志愿者開展認親養老、扶貧養老、幫困養老、助老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積極籌建開辦市老年病防治機構和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建立和發展老年醫療保健機構。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科,設立家庭病床或者為孤寡、高齡老年人出診到戶。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七條 鎮、街道應當開展城鄉初級衛生保健、合作醫療和社區醫療服務,合理設置社區基層醫療保健網點,逐步建立老年人定期體檢和老年人保健手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辦好各類老年學校。支持和鼓勵老年人參加老年學校的學習。
第二十九條 市、區應當設立老年活動中心,為老年人提供活動場所;鎮、街道和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老年人的優良品德,鼓勵老年人老有所為。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依法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活動,應當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在敬老、養老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以及資助老年事業發展,從事老年科學研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應當依法允許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機構對需要獲得法律援助、但無力支付費用的老年人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分別由所在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