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和對外交往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熱愛廈門,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促進海峽兩岸交流和祖國統一,貢獻突出的;
(二)熱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三)積極為本市引進先進技術和人才、設備,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發展,貢獻突出的;
(四)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投資環境,貢獻突出的;
(五)積極為本市開拓國際市場,開展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六)促進本市發展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開展交流合作,貢獻突出的;
(七)積極為本市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貢獻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對本市貢獻突出的。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市政協、區人民政府、市級黨派、團體以及廈門地區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屬的科研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當填寫《廈門市榮譽市民推薦書》,并向下列主管部門申報。
屬港澳同胞、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臺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外國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上列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后提出初審意見,并由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后,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頒發證書、證章。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五條 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可由舉辦單位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并享受貴賓禮遇。
第六條 榮譽市民在進出廈門口岸時,各有關單位給予禮遇。
第七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期間,由有關接待部門提供方便。
第八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提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并予以公布:
(一)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