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42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資本工具創新和發行相關制度,現將《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有序推進相關實施工作:
一、商業銀行已發行的所有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即存量優先股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適用原合同所約定的觸發事件。
二、商業銀行已發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適用《指導意見》修訂稿第二部分第(五)條“損失吸收順序”相關要求。
三、對于《指導意見》修訂稿印發前已獲批但尚未發行的資本工具,商業銀行可在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后,按照《指導意見》修訂稿相關內容調整發行方案。
中國銀保監會
2019年11月22日
為推動和規范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發行,充實資本實力,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支持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商業銀行發行資本工具的基本原則
(一)多措并舉、夯實資本。商業銀行應堅持以內源性資本積累為主的資本補充機制,同時結合境內外市場特點,綜合運用外源性資本補充渠道提升資本充足水平。
(二)科學發展、統籌規劃。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切實提升資本管理的自主性,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資本規劃,強化資本約束,積極轉變發展方式,控制風險資產的過快增長。
(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商業銀行發行資本工具應依法合規并遵循市場化原則,定價客觀反映商業銀行的信用水平和資本工具風險特征。通過市場化定價吸引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參與投資,進一步豐富投資主體類型。
二、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標準
商業銀行發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都應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并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滿足本指導意見提出的相關標準。
(一)觸發事件
“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指以下兩種情形中的較早發生者:1.銀保監會認定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2.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
(二)設定要求
會計分類為權益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須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會計分類為負債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須同時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和持續經營觸發事件。
二級資本工具須設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在滿足上述最低合格標準的基礎上,商業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設定更高標準。
(三)包含減記條款的資本工具
1.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減記。減記可采取全額減記或部分減記兩種方式,并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減記部分不可恢復。
2.當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能夠立即按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減記部分不可恢復。
3.若對因減記導致的資本工具投資者損失進行補償,應在公共部門注資前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四)包含轉股條款的資本工具
1.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合同約定轉為普通股。轉股可采取全額轉股或部分轉股兩種方式,并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
2.當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能夠立即按合同約定全額轉為普通股。
3.商業銀行發行含轉股條款的資本工具,應事前獲得必要的授權,確保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能立即按合同約定發行相應數量的普通股。
(五)損失吸收順序
1.不同級別資本工具損失吸收順序。當同一觸發事件發生時,應在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轉股后,再啟動二級資本工具減記或轉股。
2.同級別資本工具損失吸收順序。當同一觸發事件發生時,所有同級別資本工具應同時啟動減記或轉股,并按各工具占該級別資本工具總額的比例減記或轉股。
三、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發行的工作機制
(一)提高資本工具管理的前瞻性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行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補充需求,制定資本工具的發行方案,確保資本工具發行和贖回有序銜接,保持充足的資本充足率水平。
(二)不斷完善資本工具發行機制
商業銀行應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資本工具發行方案,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監管職責對擬發行資本工具的資本屬性進行確認,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批程序。商業銀行依據現有的法規及管理規定,向相關市場主管部門提出資本工具發行申請,獲得批準后擇機發行。在發行過程中,商業銀行應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發行工作有序開展。
(三)推動資本工具持續創新
銀保監會將積極與相關主管部門協調配合,持續推進配套法規制度及市場機制建設,為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提供制度保障。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a >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2〕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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