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銀保監辦便函〔2019〕1803號
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云南、黑龍江銀保監局,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云南、黑龍江?。ㄗ灾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辦公廳、政研局、統信部、普惠金融部、公司治理部、政策銀行部、大型銀行部、股份制銀行部、城市銀行部、農村銀行部、國際部、財險部、人身險部、中介部、資金部、信托部、非銀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現將《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19年11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營商環境改善,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決策部署,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持續優化準入服務,完善簡約透明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準入規則,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一)堅持依法監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職責,規范監管行為,落實監管責任,推進準入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堅持公正高效。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持續完善和優化市場準入工作流程,減輕銀行保險機構負擔,提高審批服務質效。
(三)堅持公開透明。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制度,按要求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及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等相關信息。
(四)堅持放管結合。優化審批服務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放管并重,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促進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
(五)堅持穩步推進。立足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工作實際,有序推進,在實踐中完善工作機制,探索更多改革舉措,跟蹤了解、及時評估改革試點工作情況,適時推廣改革經驗。
二、總體目標
在深入總結近年來對部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證照分離”改革經驗基礎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廣西、河北、云南、黑龍江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所有銀行業和保險業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全覆蓋清單管理,系統地、有針對性地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服務質效,激發市場活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提高監管效能;強化試點工作保障,確保試點啟動后嚴格按照新的審批服務方式開展工作。
三、優化審批服務
根據《通知》精神,對銀保監會負責審批的26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和銀保監會指導地方實施的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第379項至406項),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新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采取下放審批權限、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環節、壓減審批時限、延長有效期限等改革舉措優化準入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
(一)下放審批權限
1.對于“384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事項,將非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資法人銀行董事長、行長任職資格核準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對于“387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將政策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審批權限由銀保監會下放至所在地銀保監局。
(二)精簡審批材料
1.對于“379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事項和“385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對于“382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事項中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的,以及“399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事項和“401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2.對于“381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被投資方股東(大)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3.對于“383外資銀行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審批”事項,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20號修訂)規定,取消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
4.對于“387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在開業驗收報告中提供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5.對于“380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擬任人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征信報告;對于“386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擬任人個人征信報告。
6.對除政策性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以外的“389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以及“3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事項、“394保險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事項、“396保險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事項、“398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事項、“400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和“402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
7.對于“39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在籌建申請材料中提供籌建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身份證明、學歷和學位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8.對于“39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在變更營業場所申請材料中提供新營業場所符合辦公條件的情況報告,不再要求申請人在變更業務范圍申請材料中提供業務范圍變更后的可行性報告。
9.對于“403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事項,對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車險示范條款的保險產品,不再要求申請人報送保險條款等材料。
10.對于“404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事項,不再要求申請人在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申請材料中提供償付能力報告等材料。
(三)壓減審批環節
1.對于“388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393保險集團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395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397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事項中申請人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的,無需審批,改為報告制。
2.對于“389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對曾經取得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再次申請同類性質任職資格的,不再進行任職資格考試。
(四)壓減審批時限
對于“405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審批”事項,將其審批時限由30日壓減至20日。
(五)延長有效期限
對于“406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事項,將典當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長至10年。
四、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在現場檢查中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結合檢查機構類型、檢查內容等,在強調風險導向、問題導向的基礎上,科學合理運用雙隨機理念和方法確定銀行保險機構檢查項目,確?,F場檢查立項科學、公平。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印發《銀行機構現場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制定《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研究修訂《現場檢查工作規程》,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對于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和采取監管措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二)加強非現場風險監測。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和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EAST系統等監管數據系統,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密切關注風險,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重點風險的跟蹤預警,注重風險監測的穿透性,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問題,提升監管有效性和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三)強化日常監管。通過機構報送、外審溝通、舉報投訴、媒體監測、行政和司法信息共享等途徑,及時收集掌握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經營情況,定期梳理機構設立和高管任職情況。對監管評級較低、近期發生重大業內不良影響事件等機構加大監管力度。對主要監管指標數據有異動的機構,通過風險提示、監管談話等方式強化監管。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格實施行政處罰。
(四)提升信用監管效能。實行失信聯合懲戒,與相關部門簽署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強化執行力度,及時將未按規定落實處罰執行等違規失信情況納入聯合懲戒合作范圍。同時,明確將上述相關數據作為機構設立與高管審批的重要依據或參考。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監管,根據違法違規情形和失信程度,對有關人員通過行業通報、社會公示、市場禁入等方式進行處理,督促有關人員依法履職。
(五)對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針對重點領域風險,健全有關制度,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加強公司治理監管規制建設,開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估,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機制。完善銀行保險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制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監管和跟蹤評價,加大對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有關人員的處罰力度。
(六)壓實市場主體責任。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確保相關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簽訂合規承諾書,若存在瞞報、漏報等不合規、不審慎行為的,將根據監管規定,對報告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七)強化對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典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監管制度要求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本實施方案,把優化審批服務、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放在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細化工作舉措,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貫徹。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銀保監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當地監管實際,對本地“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先行先試,研究提出更多優化審批服務、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舉措。
(二)強化統籌協同。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系統,推進涉企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加強上下銜接、內外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落地。在取消營業執照復印件、征信報告等材料后,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強對申請人相關資質的審查。
(三)注重宣傳引導。通過及時更新自由貿易試驗區行政許可辦事指南、組織開展改革事項準入政策輔導或專題培訓等方式,做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相關政策文件的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擴大政策知曉度,形成全社會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內部人員培訓。組織系統內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通知》精神,重點加強對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服務人員和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其掌握“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及工作流程,按照新的審批服務方式開展市場準入工作。
(五)加強事后評估。在試點過程中,認真聽取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意見建議,及時總結經驗舉措,并進一步探索更多優化審批服務的具體舉措。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存在的困難,積極進行研究解決,針對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共性問題,及時溝通上報,確保高質量完成改革工作。
本實施方案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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