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幾年來,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繼聽取和審議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訴訟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反瀆職侵權、公訴、偵查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等專項工作報告。會議認為,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工作,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監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嚴格執法和司法公正,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服務和保障廈門經濟特區建設,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作以下決議:
一、人民檢察院應當始終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把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任務。以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和工作主動性。積極探索法律監督工作的新途徑,改進監督方式,完善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措施,提高監督實效。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糾正刑事案件有案不立、違法立案、違法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等問題,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等案件的監督,健全立案后偵查工作的跟蹤監督機制,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加強刑事審判監督,積極推行量刑建議制度。加大對換押、收押環節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規范監管場所管理,完善刑罰執行同步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體罰虐待被監管人以及違法減刑、假釋和違法采取暫予監外執行措施等問題。探索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和措施。
三、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暢通申訴渠道,完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審查機制,實現審查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完善辦案流程管理,縮短辦案周期。重點做好對涉及民生的、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確有錯誤案件的審查抗訴工作,加大審查抗訴力度。綜合運用抗訴與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保證監督力度和效果。加強檢察機關代表公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工作,探索對民事執行、民事調解等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范圍、途徑和措施。
四、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查辦職務犯罪作為加強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措施,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一體化機制。加大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行賄檔案查詢制度,結合執法辦案積極開展預防調查、檢察建議、警示教育等預防工作,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五、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強化依法接受監督制約意識,保障檢察權正確行使。自覺把法律監督活動置于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依法接受偵查、審判等機關的制約。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專業化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完善考評激勵機制,不斷提高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創新法律監督工作機制,完善法律監督職權在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之間的優化配置,加強內部銜接配合,形成監督合力。繼續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深入推進檢務督察,健全和落實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深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規范化,深化檢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執法公信力。
六、人民檢察院應當正確處理與人民法院、偵查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制約與協調配合關系,建立健全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制度。建立協調配合的操作規范,明確和規范檢察機關調閱卷宗材料、調查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糾正違法、提出檢察建議等監督程序,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等監督意見,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并反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或向其上級機關通報;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或拒不采納檢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同級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七、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刑事發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罰執行和監管等情況,支持和配合人民檢察院的即時查詢,逐步實現刑事案件、監管信息網上銜接、信息共享。偵查機關對刑事案件做刑事和解處理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的意見,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探索建立偵查人員、鑒定人出庭制度。刑罰執行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的同步監督,對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通報,并會同人民檢察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
八、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糾正。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決定并反饋是否啟動再審程序。對刑事公訴案件中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上訴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審的案件,應當及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及時送達裁判文書。對采取聽證或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提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及時送達裁定文書。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建設,會同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完善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的操作規范。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制度,會同人民檢察院規范列席會議的職責、范圍和程序。
九、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切實保障檢察經費,改善執法條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建立完善案件移送、配合調查等工作制度,促進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行政執法機關對人民檢察院查詢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情況、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介入調查的,應當予以配合,對檢察機關要求其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并反饋處理情況。行政監察機關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機制。
十、金融、電信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配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調查取證,及時提供相關信息、材料。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提高法律監督的社會認知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實效。人大常委會交由同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人民群眾反映的涉訴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結果。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法律監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事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將通知立案書、抗訴書、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書等法律監督文書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本決議分別或共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