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
法發〔2019〕20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總體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2.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和正確實行集中有機結合,健全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確保審判委員會委員客觀、公正、獨立、平等發表意見,防止和克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切實發揮民主集中制優勢。
3.遵循司法規律。優化審判委員會人員組成,科學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健全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建立權責清晰、權責統一、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
4.恪守司法公正。認真總結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相統一,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組織構成
5.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
審判委員會可以設專職委員。
6.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會議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確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參加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會議。專業委員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應當超過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三、職能定位
7.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1)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2)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3)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4)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法律適用。
8.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2)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4)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
(5)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6)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2)擬作出的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重大、疑難、復雜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4)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四、運行機制
10.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其提出申請,層報院長批準;未提出申請,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參照案件提交程序執行。
11.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有專業(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
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與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意見不一致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復議;經復議仍未采納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2.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當事人或者控辯雙方的意見,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情況,有合議庭擬處理意見和理由。
有分歧意見的,應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承辦部門應在認真調研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辦理意見。
13.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可以先行審查是否屬于審判委員會討論范圍并提出意見,報請院長決定。
14.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委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并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情形,適用有關法律關于審判人員回避情形的規定。
15.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提前審閱會議材料,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案卷、文件及庭審音頻視頻資料。
16.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17.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由院長或者院長委托的副院長主持。
18.下列人員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1)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獨任法官或者事項承辦人;
(2)承辦案件、事項的審判庭或者部門負責人;
(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列席。
經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提供說明或者表達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19.審判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20.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合議庭、承辦人匯報;
(2)委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
(3)委員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順序發表意見,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
(4)主持人作會議總結,會議作出決議。
21.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或者事項,一般按照各自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少數委員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經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無法形成決議或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復議。
22.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或者事項的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發現案件處理結果與審判委員會決定不符的,應當及時向院長報告。
23.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或者決定由院長審定后,發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相關審判庭或者部門。
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紀要或者決定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
24.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25.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應及時審結,并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送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備案。
26.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審判委員會議題的提交、審核、討論、決定等納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實行全程留痕。
27.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根據審判委員會授權,督促檢查審判委員會決定執行情況,落實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保障監督
28.審判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
29.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過問、插手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決定案件的,應當予以記錄、通報,并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30.審判委員會委員因依法履職遭受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實真相,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32.審判委員會委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3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并以適當形式在法院內部公示。
34.審判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審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附則
35.本意見關于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審判責任范圍、認定及追究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法官懲戒相關規定等執行。
36.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工作細則。
37.本意見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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