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資性工程款撥付工作的通知
鄭建文〔2019〕214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建設單位按時足額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即“工資性工程款”)的規定,規范勞務人員工資發放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和《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資性工程款撥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建設項目工資性工程款分賬管理。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單位,下同)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資性工程款分賬及撥付事項,或另行簽訂《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對工資專戶資金撥付申請、審查程序、資金數額、支付方式等予以約定,并委托銀行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監管。
二、關于工資性工程款的撥付比例。工資性工程款應按月撥付,工資性工程款=總承包合同價款×比例÷合同工期(月),占總工程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其中各類工程參考比例為: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橋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裝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鐵土建工程10%。
三、關于工資性工程款的撥付程序。建設單位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辦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的工資性工程款撥付申請,并將確認后的工資性工程款按時撥付。工資性工程款應每月撥付,不得以工程節點支付、未完成審計等理由延期、拖欠。
四、關于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工作。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委托銀行按月發放農民工工資。實行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委托施工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禁止施工承包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五、加強依法查處工資性工程款支付不規范行為。本通知規定的建設工程工資性工程款撥付合同約定及履約情況,作為執行《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向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規定的主要依據。對未落實本通知相關規定的,將依據《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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