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于開展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的通知
工信廳聯電子〔2019〕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扶貧主管部門:
為推動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智能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擴大應用,按照《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信部聯電子〔2018〕68號)有關工作部署,現組織開展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示范內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二)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示范企業
示范企業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2.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
3.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系統;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二)示范項目
示范項目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2.在工業園區、建筑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
3.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惺?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單位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光伏“領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業和項目、光伏儲能應用項目、建筑光伏一體化應用項目(BIPV)優先支持。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扶貧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并出具推薦意見函。推薦意見函連同申報材料(包括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通過EMS或機要交換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四、管理和激勵措施
(一)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三)加大對示范企業、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利用相關部門官網、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以及有關發布會、行業論壇等形式,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
(四)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五、其他事項
(一)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申報材料。
(二)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推薦不予受理。
聯系電話:010-68208272/8203
附件:
1.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企業)
2.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示范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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