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月13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為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推進依法治市和廉政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以“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為指導方針,堅持預防為主、打防并舉、標本兼治、健全制度、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實行專門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瀆職、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行為,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預防和矯治。
二、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意識。
三、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專家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對本地區的重點行業、領域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以及相關的制度進行研究論證,提出改進的措施,健全制度。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必須制定并實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審批、預算收支、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公共投資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國有資產管理、資金管理等公務活動,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約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辦案跟蹤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
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供應、銷售等重點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七、人民檢察院應當與人民法院、監察、審計、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機關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交流信息,加強工作聯系和協調,共同研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八、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專家咨詢機制的建立和工作的開展;
(四)調查分析本地區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
(五)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
(六)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九、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業務工作和廉政建設一起部署、落實、檢查、考核。
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意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和審計意見。
有關單位收到上述建議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將建議采納情況向發出建議的機關書面反饋。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的,發出建議的機關應當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通報。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十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有權對不制定或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措施、制度的單位提出批評,有權就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向有關單位舉報。
十三、新聞、文化、出版單位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營造社會預防氛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檢查監督,采取聽取匯報、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多種方式,督促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認真貫徹實施本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