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6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展循環經濟是緩解資源短缺、減少環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是開辟新的生產領域、擴大就業的有效途徑。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市循環經濟發展,特作出如下決定:
第一條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觀的經濟增長模式。發展循環經濟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資源生產率和降低廢物排放為目標,以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為動力,強化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加強法制建設,
完善政策措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第二條 發展循環經濟要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耗;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廢物的產生;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最大限度實現廢物資源化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注重開發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技術與裝備,為資源高效利用、循環利用和減少廢物排放提供技術保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發展循環經濟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政策;
(二)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章和政策;
(三)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及其推進計劃,以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
(四)設立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列入本級預算;
(五)推進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產業的發展,大力發展低消耗、低排放產業,在全社會形成資源節約的增長方式;
(六)制定循環經濟評價指標并加以實施;
(七)加強對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組織管理機制,做好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工作,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一位領導負責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八)其他與發展循環經濟相關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推動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
(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要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支持,并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二)做好以循環經濟為主線的工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產業鏈配套、產業集群發展的規劃、實施工作;組織企業開展節能降耗、節水節材、清潔生產活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資源循環利用和資源再生利用等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指導、支持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示范和推廣工作,組織和支持建立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循環經濟技術、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循環經濟技術推廣、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四)開展循環經濟示范試點,確定示范項目,推動示范區、生態園區、生態社區和生態村鎮建設;
(五)對生態工業園、生態農業園、生態住宅區和生態水產養殖區等在空間布局上做出合理安排;
(六)開展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工作,執行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推進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綜合利用;
(七)將發展循環經濟與環境保護工作緊密結合。加強污染源監管,推廣廢物循環利用及資源化項目,促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八)圍繞發展都市現代農業和生態農業,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推廣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并建立相應的基地;保護農業環境,鼓勵和支持科學循環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生態型零排放立體種養模式;
(九)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及相關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優化海域使用結構,組織編制海水綜合利用專項規劃,引導和推動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海洋環保和生態型漁業的健康發展;
(十)從建筑設計、建筑質量、建筑材料使用等環節采取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嚴格建筑節能標準化管理;
(十一)推動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回收和利用,大力推進再生水利用,加大對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的投入,推行農村生活污水就近處理和回用,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
(十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加大廢舊物資回收網絡和市場的建設力度與管理力度,促進廢舊物資與再生資源的流通;
(十三)開展循環經濟的宣傳教育和組織培訓工作,動員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宣傳、教育、推廣及監督工作。在中小學中開展國情教育、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教育,組織學生參與循環經濟社會實踐活動;
(十四)加速國民經濟信息化,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鼓勵發展數字化等非物質消耗型產業;
(十五)積極開展循環經濟的統計核算,加強對循環經濟主要指標的分析;
(十六)研究制定并落實各項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
(十七)其他做好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遵守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生產全過程和進行技術改造中應當按規定采取有利于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措施;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降低包裝材料占產品價值的比例;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必須按照規定回收。鼓勵企業之
間積極開展產業整合和物質能量優化集成,延長產業鏈,促進生態工業鏈條的形成。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施工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節水的規范和標準,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藝、材料和設備,限制或少采用落后的建筑施工工藝、材料和設備。
新建、擴建、改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按照節水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六條 公眾應當增強資源節約意識,樹立合理消費、適度消費的觀念,在全社會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費模式。
提倡公眾自覺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利用產品,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自備購物袋購物。
公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廢棄家具、電子電器及其他大件廢棄物。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下列鼓勵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一)對企業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項目,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二)對研究推廣清潔生產、能源節約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循環經濟技術的研發機構和企業,給予經費支持;
(三)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開發、產業化示范項目,要給予直接投資或者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支持,并優先辦理項目審批等手續;
(四)對通過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有機食品和無公害食品生產企業、環境友好企業等予以重點扶持;
(五)鼓勵和扶持廢舊物資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場以及循環經濟方面的行業中介組織的設立和建設;
(六)行政機關、實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再生利用產品,新建項目、新增城市公共設施,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的產品;
(七)對在循環經濟發展研究、試驗、示范、推廣、實施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八)其他鼓勵和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發展循環經濟的情況。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決定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