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本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與發展經濟并重,采取經濟、法律、行政措施全面推進合理、有效使用能源和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包括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等內容。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編制區域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的過程中,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情況的分析評價,提出節能對策和措施。
第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節能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與節能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能宣傳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提高用能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節能考核指標體系。
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考核評價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內容,作為重點用能單位節獎超罰的依據。
第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節能監察工作機構,對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用能狀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施工過程中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提交節能評估材料,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機關應當征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對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落實節能評估審查意見情況,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依法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解釋能源效率標識的含義,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三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年度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單位地區生產總值電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能耗、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電耗,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節能指標完成情況等統計信息。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培訓、信息交流、資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引導節能服務機構積極開展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合同能源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服務。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低污染、低能耗項目,培育節能型新興產業,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十六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本條例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三)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二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以下稱為市級重點用能單位)。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節能培訓,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熱電聯產項目應當遵循以熱定電原則。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供熱范圍內,不得單獨新建鍋爐。
熱電聯產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需要組織生產,保證集中供熱范圍內企業的用熱需求。
第二十一條 實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建立和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交通事業發展規劃,并在財政、用地、道路使用等方面促進公共交通事業優先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銷售、使用高性能低排量汽車和其他節能型交通運輸工具,鼓勵和推廣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應用和高效清潔的車用動力系統技術。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制定節電、節油、節氣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市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市、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相應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車輛應當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清潔能源車輛。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筑項目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和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確定的要求進行設計。
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將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合格證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施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并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屬三級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場、酒店、醫院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規劃要求,利用至少一種可再生能源用于熱水供應、建筑照明或者其他用能系統。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融資的建筑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初步設計方案評審應當進行節能專項審查;
(二)公共照明系統應當使用節能產品;
(三)按照建筑節能規劃要求,利用至少一種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煤、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等能源,應當安裝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依照規定計量和繳費。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其他單位、個人開展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市、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用能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節能措施:
(一)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節能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實施電機系統節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節電照明產品、照明系統和新型節電光源;
(四)采用潔凈煤燃燒技術及替代石油技術;
(五)采用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先進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品和先進管理方式;
(六)使用太陽能、地源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申請,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或者專家,對建筑物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使用標準中未涵蓋的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進行評估。
未申請評估或者經評估未予通過的,不得作為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使用。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與改造、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與信息服務、節能監測與能源審計、表彰獎勵和其他節能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注重發揮市場機制推動節能工作開展,運用經濟手段促進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第三十六條 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節能服務機構及專家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的綜合服務。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潛力調查,制定年度負荷管理目標、節電目標和實施方案。
試行節能自愿協議制度,鼓勵用能單位采用先進節能技術,將能源消耗量減少到核定的用能額度以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未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不將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合格證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不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