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特作如下決定:
第一條 本決定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侮辱、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勸阻、制止或者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
第三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避免損害當事人的人格尊嚴。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范疇,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工會、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進行捐贈或者提供救助服務。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具體職責是:
(一)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培訓工作,監督檢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網絡和合作機制;
(三)協調、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及時受理、調解、查處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救助等服務;
(四)總結和推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先進經驗;
(五)開展其他有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充分發揮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弘揚健康文明的家庭風尚,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念,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營造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以易于接受的形式傳授防范家庭暴力的知識。發現學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組織報告,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八條 醫療機構和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發現疾病和傷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的,應當做好診療記錄,保存相關證據,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第九條 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開展和諧家庭社區(村)創建活動,廣泛宣傳防范家庭暴力知識,及時勸阻、調解轄區內的家庭糾紛,化解矛盾。
第十一條 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后,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做好受理記錄,并協助受害人保存相關證據;勸阻調解無效的,應當向受害人解釋,告知其救濟途徑,并做好回訪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 受理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對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及時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家庭和諧的原則,對家庭暴力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防范和制止事態擴大。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對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為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依據,并根據不同情況,對案件分別作出處理:
(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二)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應當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采取適合家庭暴力案件特點的方式進行案件的審查、審理,做到寓教于審,懲教結合。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援助。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酌情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或者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
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民政、司法行政、衛生等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庇護期間為其提供法律咨詢、醫療救助、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的,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向其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三十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本決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