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關于擴大廈門經濟特區范圍的批復》和《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廈門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五十部經濟特區法規于2010年8月1日起適用于擴大后的經濟特區。
二、《廈門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營運管理條例》等十部經濟特區法規暫不適用于新納入經濟特區范圍的區域,具體適用時間由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