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廈門老字號,提升廈門老字號整體形象和發展水平,傳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和技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廈門老字號,是指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企業名稱、商號或者注冊商標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認定的稱號。
第三條 廈門老字號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有關保護發展規定,適用于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中華老字號、福建老字號。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廈門老字號保護發展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廈門老字號管理工作,制定廈門老字號保護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推動廈門老字號發展。市文化、旅游、經濟和信息化、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房產、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廈門老字號的相關管理工作,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廈門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鼓勵廈門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開展廈門老字號研究、保護工作,宣傳推廣廈門老字號文化,挖掘整理廈門老字號傳統產品、技藝和經營方式,促進廈門老字號品牌價值提升和市場拓展,為廈門老字號發展提供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廈門老字號的申報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廈門老字號認定工作,制定具體辦法。市商務主管部門設立廈門老字號專家委員會,負責廈門老字號的論證和評審。廈門老字號專家委員會在評審時,應當征求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具備廈門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商事主體,向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區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后報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 申報廈門老字號的商事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設立、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字號或者商標傳承不少于三十年;
(三)具有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四)具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
(五)具有傳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歷史積淀和文化底蘊;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和贊譽。
第十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市主要媒體公示擬認定的廈門老字號名單,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以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認定為廈門老字號。
第十一條 對被認定為廈門老字號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頒發證書、牌匾,并向社會公布。商務主管部門在廈門老字號的認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業務函件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廈門老字號”的字樣或者標志?!皬B門老字號”的字樣或者標志只能用于與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不得改變核定的使用范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廈門老字號證書、牌匾、標志等。未依照本辦法被認定為廈門老字號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與“廈門老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標志或者其組合。
第十三條 廈門老字號的企業名稱、商號、注冊商標發生變更時,應當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廈門老字號聚集區建筑、歷史特色建筑、企業祖庭建筑的保護和管理。符合條件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對前款規定的建筑拆遷、改造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劃廈門老字號聚集區、商業街區或者商業網點。
第十五條 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商務等有關行政部門,對廈門老字號歷史進行挖掘整理,對商貿文化歷史進行調查,鼓勵編撰廈門老字號歷史叢書和專著,鼓勵設立廈門老字號展示場所。
第十六條 鼓勵廈門老字號傳統技藝申報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七條 鼓勵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開展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地理標志注冊或者登記。對其申請專利、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市、區財政應當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 市商務、旅游、會展等部門應當組織、引導廈門老字號參展,支持廈門老字號通過連鎖經營等方式開拓市場。符合條件的,市商務、旅游、會展等部門應當納入相關的扶持項目。
第十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指導廈門老字號開展標準化活動,支持廈門老字號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制定。
第二十條 鼓勵廈門老字號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申報技改項目。符合條件的,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廈門老字號應用信息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方式。
第二十一條 支持廈門老字號加強傳承人、技術骨干等專業人才培養。對其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納入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范圍,并給予相應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廈門老字號使用、管理、保護和傳承制度,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維護廈門老字號信譽。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新聞媒體加強對廈門老字號的宣傳,營造保護和發展廈門老字號的良好氛圍。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時,應當對宣傳推廣廈門老字號予以適當安排。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廈門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幫助經營困難的廈門老字號,扶持其繼承人恢復祖業,搶救保護瀕臨失傳或者受到破壞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五條 廈門老字號相關行業協會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對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撤銷廈門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廈門老字號稱號的;
(二)擅自改變廈門老字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
(三)利用廈門老字號稱號,粗制濫造、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偽造、涂改、復制、出借、出租、出售廈門老字號證書、牌匾、標志等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損害廈門老字號信譽的行為。
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由于經營狀況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廈門老字號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發現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的,抄告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與“廈門老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標志或者其組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擅自使用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字號、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