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號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4月1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2日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
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2015年4月1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依法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建設,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規定,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暫時調整實施《廈門象嶼保稅區條例》第十一條有關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第十二條有關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行政審批、《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條例》第十一條有關企業設立的行政審批以及《廈門經濟特區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臺灣同胞投資者設立企業的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凡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本市其他有關地方性法規中的規定,凡與《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實施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第一條有關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同步調整實施,第二條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