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
水財務〔2016〕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
為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對水利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促進作用,夯實貧困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加快貧困地區水利改革發展,水利部、國家開發銀行現就加強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貧困地區水利改革發展,是保障貧困地區盡快脫貧致富、實現全面小康的基礎條件,也是中央扶貧開發戰略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決定》把水利擺在脫貧攻堅的突出位置,對加快貧困地區有關重大水利工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水生態治理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作出重要部署。水利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建設資金缺口很大,需要綜合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水利
扶貧信貸資金投入。各級水利部門和開發銀行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做好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用足用好開發性金融優惠政策,全力破解貧困地區水利發展融資難題,夯實貧困地區水利基礎,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水利支撐和保障。
二、切實落實《決定》有關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
(二)擴大水利扶貧項目融資支持。開發銀行積極運用融資總量,傾斜資源配置,發揮綜合金融服務優勢,“十三五”期間為水利扶貧項目提供5000億元融資支持。具體項目及額度由地方水利部門與開發銀行分支機構對接確定。
(三)提供長期優惠貸款。對于涉及水利項目建設的貧困人口易地扶貧搬遷,開發銀行通過發行政策性金融債籌集資金,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發放長期貸款。
(四)提供扶貧再貸款。開發銀行積極爭取扶貧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產業和貧困人口就業創業的涉水項目。
(五)提供過橋貸款。對水利樞紐、引調水工程、小水電等有穩定還款來源的水利扶貧項目,以及公益性水利項目,開發銀行可給予過橋貸款,并實行優惠利率。
(六)積極爭取水利扶貧項目專項建設基金。地方水利部門和開發銀行主動加強與地方發展改革等部門的溝通,積極推薦水利扶貧項目列入專項建設基金項目名單,將開發銀行作為基金投放主力銀行。水利部與開發銀行總行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溝通,為水利扶貧項目爭取更多基金額度。對獲得開發銀行基金的水利扶貧項目,開發銀行要簡化評審手續,為項目配足大額、長期、低息貸款。
(七)開通貸款辦理綠色通道。開發銀行加快水利扶貧項目貸款辦理進度,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評審、加快審批。對已經簽訂合同的貸款,要保證信貸資金按合同約定盡快落實到位。對已發放貸款的水利扶貧項目,要主動做好各種配套金融服務工作。開發銀行放寬分行水利扶貧項目審批權限。
三、建立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扶貧開發工作機制
(八)聯合建立水利扶貧項目儲備庫。地方水利部門要積極向開發銀行分支機構推薦當地水利扶貧項目,聯合建立項目儲備庫。雙方共同向省級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推薦儲備庫中的項目,確保扶貧水利項目享受各項扶貧金融優惠政策。
(九)合作開展規劃編制、課題研究。地方水利部門與開發銀行圍繞扶貧工作大局,結合“十三五”水利扶貧開發專項規劃,合作開展水利扶貧有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重大水利項目融資方案編制,共同開展有關水利扶貧融資課題研究。開發銀行為有關規劃
和方案編制、課題研究提供必要的研究經費支持。
(十)完善水利扶貧信貸融資工作機制。對符合政策范圍且需要貸款支持的項目,地方各級水利部門和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要明確牽頭部門,組織承貸主體盡快進行對接。要建立水利扶貧信貸融資信息交流溝通機制,及時通報水利扶貧項目情況及融資進展。對于地方省級水利部門和開發銀行省分行在水利扶貧信貸融資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反饋水利部財務司、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
水利部
國家開發銀行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