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29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舉報、查處、打擊各類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我省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海南經濟特區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以及在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全省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偵辦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有功單位和人員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省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開設和公布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電話、QQ、微信、郵箱,明確舉報受理的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并將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整理歸檔。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符合以下情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舉報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機關掌握,并幫助公安、司法機關破案的;
(四)其他符合獎勵情形的。
第六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優先獎勵最先舉報人。
第七條 舉報毒品犯罪案件線索的,按照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人民幣(下同)1000元以下的獎勵;繳獲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三)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五)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毒品10000克以上,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獎勵。
(六)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摧毀毒品加工窩點并現場繳獲毒品,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50000元以下的獎勵。
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摧毀毒品制造工廠并現場繳獲毒品,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給予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獎勵。
(七) 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繳獲槍支的,繳獲制式槍支1支獎勵10000元;繳獲仿制槍支1支獎勵5000元。繳獲其它危爆物品的,公安、司法機關可視情況進行獎勵。
(八)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的毒品犯罪案件被確立為公安部毒品目標案件的,可以獎勵100000元;被確立為海南省公安廳毒品目標案件的,可以獎勵50000元。
根據舉報線索,在物流寄遞和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繳獲毒品但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參照上述標準進行獎勵。
第八條 舉報聚眾吸食毒品案件線索的,按照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一案查獲吸毒人員 5 人以下的,獎勵2000元。
(二)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一案查獲吸毒人員5人以上 10人以下的,獎勵5000元。
(三)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一案查獲吸毒人員10 人以上20人以下的,獎勵8000元。
(四)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一案查獲吸毒人員20 人以上的,獎勵10000元。
(五)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場所的,獎勵10000元。
第九條 公安、司法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犯罪案件,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員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分別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破獲或者參與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偵辦案件有功的人員和機關、單位、組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偵辦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做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偵辦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犧牲、殉職、病故、受傷的;
(三)偵破公安部毒品目標案件、難度較大的案件、跨省(境)案件、特大案件并繳獲毒品數量較大或者摧毀制毒工廠的;
(四)其他應當獎勵情形的。
第十一條 聯合偵辦毒品犯罪案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獎金數額平均分配給辦案單位。獎勵事項由案件主辦單位或由聯合偵辦單位商定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獎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保障的原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獎勵,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并發放獎金。其他獎金由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后發放。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上一年度舉報和案件偵辦情況編制預算,納入省和市縣禁毒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查獲毒品犯罪案件后, 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申請表》,提出對舉報人獎勵意見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批。獎勵申請獲批后,應當按照舉報人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領取獎金有關手續。
案件偵查部門在偵破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后,需要獎勵有功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破獲毒品刑事犯罪案件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批。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獎勵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批并發放獎金。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年底,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省財政部門報告資金執行情況;并接受省審計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省禁毒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各市縣獎金發放工作的監督。對挪用、截留、克扣獎金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偽造獎勵事項,騙取、冒領獎勵款項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參與偵破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有功人員予以保護,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2009年2月20日印發的《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瓊府辦〔2009〕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