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辦〔2016〕30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食品安全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市縣政府(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不含三沙市)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部分成員單位(含農業、漁業、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監、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實施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主要從落實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和改善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每年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JP3〗工作評議考核的內容以及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確定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六條 考核主要內容為:
(一)對市縣政府考核的主要內容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情況;履行領導、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在屬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域和環節中,督促檢查直屬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建立健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情況,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情況,建立、完善、落實直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監督管理責任制情況,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情況,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消滅突出問題情況,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對直屬部門和下級政府進行評議、考核情況。
(二)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部分成員單位考核的主要內容為: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省政府明確的責任分工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部署落實省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措施到位情況;解決突出問題,消除系統性食品安全隱患情況。
第七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8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八條 對各市縣政府的考核包括自查評分、部門評審、實地檢查、綜合評議四個部分。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部分成員單位的考核根據自查自評結果,結合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結果綜合評定。
第九條 對各市縣政府的考核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市縣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于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自評報告,并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部門評審。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檢查情況,對市縣政府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于12月15日前形成書面意見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三)實地檢查。每年12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市縣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農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已開展實地考核的方面,可直接采用考核結果,不再重復檢查。實地檢查結束后,各考核組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實地檢查報告。
(四)綜合評議。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并結合農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考核結果,提出綜合考核結果建議,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并報請省政府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可設加分項和減分項。市縣政府的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得分位列全省前三分之一的評為優秀,得分位列全省中間三分之一的評為良好,得分位列全省后三分之一(除不合格外)的評為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隱瞞、謊報、緩報導致事態擴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報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縣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縣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縣政府,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或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領導約談該市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取消該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當年度的評優、評獎、授予榮譽稱號資格。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約談該單位負責人,并取消該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主管處室責任人當年度的評優、評獎、授予榮譽稱號資格。
第十二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市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市縣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5日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責任追究與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府辦〔2015〕249號)中關于年度考核辦法的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