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32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31日
海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1〕412號)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國開發〔201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我省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及農墾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劃分為發展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
第四條 除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市縣,實行“任務到市縣、資金到市縣、權力到市縣、責任到市縣”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及項目安排要遵循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原則,項目安排與脫貧任務相銜接,使資金直接惠及扶貧對象。
第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指扶貧、民宗、發展改革、林業、農墾等部門或單位,下同)和鄉鎮政府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省和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省直主管部門負責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審核匯總本部門項目計劃,指導和監督檢查本部門項目實施,組織省本級項目申報、實施、管理和驗收,規范管理和使用省本級項目資金。
(三)市縣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實施、管理和驗收,規范使用、管理項目資金。
第七條 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分別會同省林業廳和省農墾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八 根據《海南省農村脫貧攻堅“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全省年度脫貧任務以及易地扶貧搬遷人口6.3萬元/人、一般貧困人口1萬元/人、鞏固提升人口0.08萬元/年/人的投入標準測算全省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全省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中央、省級、市縣三級財政共同分擔。除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外,其余所需資金由省級和市縣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擔:五指山、保亭、白沙、瓊中、臨高以及農墾所需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負擔;儋州、屯昌、定安、樂東、萬寧所需資金,由省級和市縣財政按照7∶3的比例分擔;東方、陵水、昌江、澄邁、文昌、瓊海、???、三亞、洋浦經濟開發區所需資金,由省級和市縣財政按照5∶5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 在年度預算中,省級和市縣財政根據《海南省農村脫貧攻堅“十三五”規劃》確定的負擔數額足額安排專項扶貧資金。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際下達數少于規劃預計數時,由省級和市縣財政按照分擔比例追加預算予以補足。
第十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海南省農村脫貧攻堅“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市縣分配數進行分配,確保資金安排與脫貧任務相匹配。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十一條 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后,省直主管部門應在20日內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提前下達市縣;省本級預算經省人大批準后,省直主管部門應在40日內擬定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10日內,省財政廳審核下達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給有關市縣、單位,同時將下達資金文件抄送財政部駐海南省專員辦、省直及市縣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各市縣要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174號),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整合相關財政涉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各市縣要創新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其他相關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機制,積極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模式,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加強農村扶貧對象的教育、醫療保障水平,對符合條件的扶貧對象給予教育、醫療補助。
(六)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貧困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八)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由省財政全部下達市縣安排使用。除省財政下達的項目管理費外,各市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若項目管理費不足,則由市縣財政在市縣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補足,確保扶貧開發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使用范圍:
(一)編制扶貧規劃發生的費用。
(二)評估項目發生的專家費、會議費等。
(三)檢查、驗收項目發生的租車費、燃油費、誤餐費等。
(四)項目公示、公告、成果宣傳發生的費用。
(五)管理檔案發生的檔案裝訂制作費、文件柜(夾)購置費等。
(六)審計項目發生的費用。
(七)其他與扶貧項目管理有關的費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政府根據中央及我省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自主確定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及資金額度。市縣政府安排項目時,要確保資金使用和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其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戶項目。
第二十條 市縣主管部門要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中央、我省扶貧開發政策和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并按規定時間上報省直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備案。
省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的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于本年度2月底前上報項目計劃;本年度下達的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于資金下達之日起60日內上報項目計劃。
第二十一條 省直主管部門應于市縣上報項目計劃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根據市縣項目計劃和省本級項目計劃,匯總形成本部門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報送省財政廳、省扶貧辦。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劃要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績效目標等內容(格式詳見附表)。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海南省扶貧物資政府采購實施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8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管理按照我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危房改造項目動工后即可支付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50%~80%,具體比例由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余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支付。
(二)補助個人項目經市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審核并公示無異議,以及財政國庫支付機構審核付款審批表、公示材料、補助名冊及其銀行賬戶等付款申請手續完備后,即可將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給補助對象。
(三)對于商品與服務支出的購買活動,提供方為農戶或個人,無法提供發票的,可由購買方提供自制單據作為報賬依據。自制單據的內容應包括商品與服務名稱、數量和單價等信息,并由2人以上簽字證明。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誰決策、誰公示公告、誰受理意見的原則,由各級有關部門組織實行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一)省財政下達專項扶貧資金后,要在省財政廳門戶網或《海南日報》上公告資金規模、分配依據、分配結果等。
(二)市縣有關部門要通過當地報刊、廣播、電視或部門門戶網等,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補助金額、來源渠道、實施地點、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等進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三)鄉鎮政府要通過政府門戶網或公開欄等,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補助金額、來源渠道、實施地點、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等進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四)直接扶持到戶資金,要在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進行公示、公告。直接扶持到戶資金是指貧困戶直接獲得的項目補助資金或物資,包括產業扶持、培訓、移民建房(危房改造)補助、到戶貼息資金、互助資金、教育醫療補助等。
第二十七條 結余結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冃гu價年度實施方案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直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扶貧辦。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主動配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開展審計、執紀審查、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市縣實際制定具體管理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和省直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制定的具體管理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申報條件和程序、補助方式、使用與支付程序、項目驗收人員職責、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1999年7月29日省政府印發的《海南省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瓊府〔1999〕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