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
瓊府辦〔2017〕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以下簡稱《意見》),保障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切實規范行政應訴行為,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行政機關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重要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從法律制度層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對行政機關的司法監督力度,強化了行政機關的應訴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把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作為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載體,切實增強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積極穩妥地將解決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辦理行政案件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引導、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時收取人民法院送達的各類訴訟文書,不得無理由拒收。
三、嚴格按程序做好答辯工作
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答辯要做到合法合規、說理充分、邏輯清晰、形式規范;舉證要做到全面、準確、及時,且程序和形式合法。努力提高答辯水平,重點圍繞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等進行答辯,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針對性強。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出庭應訴,并可另行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能僅委托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各地、各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
被訴行政機關出庭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者訴訟代理人要充分做好出庭應訴各項準備,熟悉法律規定、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把握爭議焦點,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有針對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應訴出庭人員要充分行使法定訴訟權利,積極履行訴訟義務,有效維護本行政機關合法的訴訟權益,自覺維護司法權威。應訴過程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撤銷、變更、停止執行,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
六、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得拒絕或拖延履行,涉及各級人民政府需要轉交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履行生效裁判內容的,應當及時轉交,職能部門應當按期履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應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要建立行政機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臺賬,以便及時跟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況,同時,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七、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發揮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行政應訴承辦機關或者機構在行政應訴過程中需要法制機構協助的,或者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派員出庭,共同參加行政應訴工作。未經行政復議的案件,涉及作出原行政行為的市縣政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可以委托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應訴工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單位不明確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與政府辦公廳(室)確定原行政行為承辦部門或者單位。其他行政機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出庭應訴。
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
(一) 不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決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不服省政府本級行政復議并作出維持決定的案件,省政府可以委托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和省法制辦共同負責應訴工作,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省法制辦對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二)不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及其他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根據案件需要,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予以配合。
八、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行政爭議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不斷規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決策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扎實推進依法行政,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中提出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抓好整改,并按期向人民法院反饋辦理情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充實行政復議辦案人員,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完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加大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九、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管理
要完善行政應訴工作考核評價標準。要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和績效考核范圍。對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不依法配合行政應訴工作、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要予以通報,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辦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全省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制度,規范行政應訴辦理程序,注重配備選拔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熟悉法律業務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崗位。省、設區的市的法制機構,可以根據應訴工作量,明確行政應訴工作機構以適應日益增多的行政應訴工作需要。要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行政機關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書。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應訴培訓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開展一至兩次行政應訴業務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可以采取與法律院校、律師事務所合作培訓、購買社會法律服務等方式,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將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裝備納入財政預算,并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必要的工作條件。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聯系,認真聽取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和規范行政行為的意見及建議,并就相關案件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爭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及時對出庭應訴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典型案件,組織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旁聽庭審,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意識和出庭應訴能力。重視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在依法行政年度報告中說明當年行政應訴案件、生效法律文書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對本地區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匯總分析。
十一、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
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市縣政府開展行政應訴工作、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的指導,認真總結和分析行政應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加強相互間的情況溝通和經驗交流。加強對行政應訴人員的業務培訓,可以通過行政應訴典型案例評析、案件評查、印發行政復議建議書等形式,提高應訴人員的應訴能力。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還要加強對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研究行政應訴工作中反映的帶有普遍性問題,并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報告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