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帆船賽事組織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的通知
瓊府辦〔2017〕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帆船賽事組織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8日
海南省帆船賽事組織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帆船賽事的服務與管理,推動帆船運動及相關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管轄水域內組織舉辦的帆船賽事活動所涉及的各類帆船比賽所用船只(奧運會所設帆船項目除外)及參賽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口岸查驗機關是指國家駐海南口岸的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海事、邊防檢查等部門。
第二章 賽事管理
第四條 賽事組織管理執行《海南省體育競賽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管轄的開放水域和非開放水域內舉行且無境外帆船參賽的比賽,賽事主辦方按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或報備。申請和報備資料包括:比賽時間、地點、競賽規則、組織機構、經費來源、賽事日程、保險、船舶設備要求、海上安保措施、比賽場地基本情況。比賽開始前15個工作日,提交競賽航行警(通)告發布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申請。
第六條 在我省行政管轄開放水域和非開放水域內舉行且有境外帆船參賽的比賽,賽事主辦方需向口岸查驗機關提交申請,同時征求相關軍事機關意見或向軍事機關備案,并按照現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賽事主辦方應制定符合賽事需求的安全保障方案,購買場地責任險和工作人員保險,承擔相應的賽事安全及管理責任。
第八條 參賽帆船及船員均需購買符合賽事規定的保險,并向賽事主辦方提供相關證明。賽事主辦方有責任提醒參賽帆船及船員自行評估參賽風險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 參賽帆船資格應符合國際帆船聯合會競賽規則及離岸賽特別規則對所參加相應級別賽事的相關規定,參賽帆船資格由賽事主辦方進行審核。
第十條 參賽船員資格應符合國際帆船聯合會競賽規則及離岸賽特別規則對所參加相應級別賽事的相關規定,參賽船員資格由賽事主辦方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帆船比賽場地應盡量避開港口作業區、航行密集區、船只泊錨地、漁業生產區、海上軍事管理區和海上軍事訓練區域,如因比賽需要確需占用相關區域的,賽事主辦方應提前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賽事籌備期間,賽事主辦方應與海洋與漁業部門溝通協調,及時通報比賽航線情況,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管轄權限,對涉及比賽航線區域的漁網等障礙物進行清理。
第三章 通關保障
第十三條 境外參賽帆船應向海事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1.船籍港主管機構核發的所有權證書;
2.離港證明;
3.有效期內的適航證書或等效文件;
4.船長證書;
5.根據國際帆船聯合會制定的帆船賽事級別提供有效船員適任證書或帆船協會頒發的船員證書等。
已提交以上文件的境外參賽帆船無須辦理單航次適航證書或等效文件。
如無法提供有效適航證書或等效文件,船舶所有人應向主辦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依據適用標準辦理單航次適航證書或等效文件。
第十四條 境外參賽帆船應當通過設立海關的港口或者經批準的游艇監管碼頭進境或者出境。允許經核準的境外參賽帆船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海關申請總擔保以及免擔保,或以保證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以及經海關認可的專業擔保機構保函的形式入境。對船只所載物品、物料管理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境外參賽帆船進出境(港)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邊防檢查手續。境外參賽帆船在境內港口間移泊,只需提交從境內港口新登船及離船入境人員名單,不再提交其他紙質申報單證,不再傳遞《邊封》。
第十六條 境外參賽帆船、船員及船上自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賽事期間,境外參賽帆船航行動態及境外參賽人員健康情況由賽事主辦方向口岸查驗機關報備。
第十八條 賽事期間,參賽帆船應分區停泊,境外帆船應定點停泊,同時應加強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