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華慈善日”標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辦函〔201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慈善宣傳,民政部確定了“中華慈善日”標志(以下簡稱“標志”),制作了標志的宣傳視頻,制定了《“中華慈善日”標志使用管理辦法》?,F就做好標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廣使用標志的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啟用和推廣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是貫徹落實慈善法、加強慈善事業宣傳、傳播慈善理念和文化的重要安排,是擴大慈善工作社會影響力,營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圍,激發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熱情的有力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的重要意義,在每年特別是今年的“中華慈善日”宣傳中,高度重視、周密組織、創新形式,切實做好標志推廣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積極推動標志使用
各級民政部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標志的普遍使用。要積極報請各級黨委和政府,協調各有關部門,動員參與慈善活動的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在宣傳“中華慈善日”和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時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慈善工作者和慈善參與者的胸牌、徽章、辦公桌標,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會議、宣傳用品、媒體資料和相關出版物等,都可以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
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開展“中華慈善日”活動或者其他慈善活動時,要主動使用標志。在民政部和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要帶頭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民政部指定的慈善募捐信息平臺,要在顯著位置放置“中華慈善日”標志,播放標志宣傳視頻,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標志。
三、嚴格規范標志使用
《“中華慈善日”標志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了標志產權、使用主體、使用范圍、管理責任、侵權責任等內容。民政部對標志樣式和應用規范進行了統一規定,使用標志應當符合標志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構圖比例、顏色標準等要求,標志圖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單獨使用。禁止有損標志形象的行為,禁止用于營利性活動以及與慈善無關的活動。各級民政部門應當主動維護標志專用權和統一形象,定期對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積極引導各使用主體和社會各界遵守相關規范,對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
附件:
1.“中華慈 善日”標志樣 式與應用規 范
2.“中華慈 善日”標 志使用管理方 法
民政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9日
第一條 為加強“中華慈善日”標志的使用管理,增強社會各界對“中華慈善日”和慈善事業的認知度,提升慈善事業整體形象,擴大慈善事業影響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慈善日”標志,是指由民政部發布,用于宣傳“中華慈善日”和慈善事業的標志。
標志是由數字9和5以及“中華慈善日”中文或英文(CHARITY DAY OF CHINA)文字組成的紅色圓形。標志樣式見民政部發布的《“中華慈善日”標志樣式與應用規范》。
第三條 “中華慈善日”標志所有權屬于民政部。
未經民政部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與該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圖案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第四條 “中華慈善日”標志樣式與應用規范由民政部統一規定。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應當符合標志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構圖比例、顏色標準等規范要求,標志圖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單獨使用。
第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參與慈善活動的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
各使用主體在宣傳“中華慈善日”和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時,可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
第六條 “中華慈善日”標志可以應用于慈善工作者和慈善參與者的胸牌、徽章、辦公桌標,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會議、宣傳用品、媒體資料和相關出版物等。
第七條 “中華慈善日”標志使用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民政部負責全國范圍內“中華慈善日”標志的宣傳推廣并對標志使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華慈善日”標志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的“中華慈善日”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各使用主體應當定期、主動對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
有下列侵害“中華慈善日”標志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貶損、毀壞“中華慈善日”標志的;
(二)擅自修改、傳播、制作“中華慈善日”標志的;
(三)在與慈善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志的;
(四)使用“中華慈善日”標志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五)其他侵犯“中華慈善日”標志專用權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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