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
水電〔2019〕241號
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ㄖ陛犑校┧麖d(局)、生態環境廳(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近期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理整改的指示精神,保障河湖生態用水,推進小水電綠色發展,維護長江健康生命,現就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組織開展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確定、泄放設施改造、生態調度運行、監測監控等工作,切實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單站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盡快健全保障生態流量長效機制,力爭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實小水電站生態流量。
二、科學確定小水電站生態流量
(二)應當根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525》《水電水利建設項目河道生態用水、低溫水和過魚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范SL/Z712》《水電工程生態流量計算規范NB/T 35091》等技術規范,在滿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統籌考慮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結合河流特性、水文氣象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確定生態流量。確定生態流量時應當體現流量過程,反映河道天然來水豐枯變化。
(三)小水電站的生態流量,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等規劃及規劃環評,項目取水許可、項目環評等文件規定執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其中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或位于自然保護區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應組織專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完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設施
(四)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相關標準,建設、運營等不得對主體工程造成不利影響。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術合理、經濟適用”的原則,采取改造電站引水系統、泄洪閘門、溢洪道閘門、大壩放空設施、沖砂設施,增設專用生態泄水設施或生態機組等措施,確保小水電站穩定足額下泄生態流量。
(五)完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還可在下游受影響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親水性堤壩、生態跌坎、生態堰壩、過魚設施等生態修復措施,改善攔河閘壩下游河湖水資源條件,恢復河流連通性,為水生生物營造棲息環境。
(六)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建設或改造完工后,小水電站業主可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且在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運行。
四、做好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監控
(七)小水電站業主是生態流量監測的實施主體,具備條件的小水電站都應開展生態流量監測監控(監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包括流量監測設施和數據傳輸設備,應當安裝簡單、易于維護,符合水文測報、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技術標準和監控數據傳輸規范,具備數據(圖像)采集、保存、上傳、導出等功能,確保生態流量數據(圖像)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并能滿足水電站生態流量調度管理和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需要。
(八)能夠實時監測或視頻監視的電站,可通過光纖、寬帶或無線網絡等方式,將數據(圖像)傳輸到政府監管平臺備查;不能實時監測或視頻監視的,應當保存生態流量連續泄放的圖片、視頻或監測數據備查,并定期報送至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九)各地要建立完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平臺,確保監測數據(圖像)及時準確接收,滿足生態流量監管需要。地方監管平臺應當按照統一的小水電數據庫表結構和標識符要求,存儲和傳輸數據。條件具備后,按相關程序和要求,接入水利部、生態環境部等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實時監管和數據共享。
五、推動小水電站開展生態調度運行
(十)要按照“興利服從防洪、區域服從流域、電調服從水調”的原則,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級水電站聯合調度或協作機制,統籌協調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協同解決好全流域生態用水問題。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的小水電站,要統籌供水、灌溉用水要求開展生態調度運行。
(十一)對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勢影響大的小水電站,應當改變發電運行方式,推動季節性限制運行。當小水電站取水處的天然來水小于或等于生態流量時,天然來水流量應當全部泄放;當來水小于生態流量與最小引水發電流量之和時,優先保障生態流量,必要時還應當停止發電。
(十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以河流或縣級區域為單元,于2022年以前對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河流來水條件和來水過程,結合魚類、濕地等敏感保護對象的不同時段用水需求,在維護河流生態系統健康的基礎上,提出取水許可審批監管和生態調度運行要求。小水電站按此要求優化調度運行方式,合理安排攔河設施的下泄水量和流量過程,重點保障枯水期及魚類繁殖期等特殊時期下游基本生態用水需要。
六、建立小水電站生態用水保障機制
(十三)小水電站業主應當加強對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和監測監控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障其持續正常運行。設施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限期修復。
(十四)各地要加強監管,凡綜合評估列為退出類的小水電站,在拆除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生態流量。
(十五)各省級主管部門要推動建立反映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成本的小水電上網電價機制,更好地運用經濟杠桿,推動水電站修復、治理和保護水生態;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確定、泄放設施或生態修復方案設計、生態流量監管平臺建設維護、生態調度相關技術方案研究等。鼓勵更多小水電站提高綠色發展能力、惠及民生能力和標準化管理水平,創建為綠色小水電站。要積極總結生態流量監管經驗,樹立典型,以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形象展示水電站生態用水保障成效,盈造良好輿論氛圍。
七、強化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
(十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的監管。要將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納入河湖長制工作范圍和考核內容,建立水電站保障下游生態用水安全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制定重點監管名錄,提出重點監管要求。要嚴格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將小水電站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作為取水許可審批和監管、項目環評審批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管的重要條件,確保小水電站持續將生態流量落實到位。對未按要求足額穩定泄放生態流量或按時報送生態流量監測監控數據的小水電站,依法依規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送河湖長,必要時建議電網限制或禁止其發電上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開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加大對違規項目的曝光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監督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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