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送《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的函
法工委發〔2009〕62號
相關內容,請查閱:法工委發〔2011〕5號 關于印送《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二)》的函
各有關部門:
我們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層面的問題,擬定了《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經報常委會領導同志同意,現將《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及其說明印送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
目 次
一、法律結構規范
1.目錄
2.定義條款
3.過渡性條款
4.法律適用關系條款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7.適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
9.引用法律條文中第×項的表述
10.部門的表述
11.數字的使用
12.標點符號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范
13.和,以及,或者
14.應當,必須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參照
19.制定,規定
20.會同,商
21.繳納,交納
22.抵銷,抵消
23.賬,帳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25.日,工作日
四、法律修改形式規范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訂
五、法律廢止形式規范
28.法律廢止
一、法律結構規范
1.目錄
1.1法律設章、節的,在正文前須列“目錄”將各章、節的名稱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節單獨排序。條、款、項、目不列入目錄中。附則單列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二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
第×章附則
1.2法律設編、章、節的,各章連續排序。附則不單列為一編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第四章 ……
第一節 ……
第二節 ……
……
附則
2.定義條款
2.1貫穿法律始終的基本概念,在總則中或者法律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后規定。如果規定適用范圍的,定義條款在適用范圍之后規定。
2.2涉及多個法律條款的專業術語,一般在附則中規定。
2.3概念、術語只涉及某章節的內容時,可以在該章節的開頭、結尾或者有關條文中規定。
2.4定義條款表述為:“本法(本章、本節、本條)所稱,××,是指(包括)……”。
2.5一個定義條款中規定多個概念、術語的,應當分項表述。
示例: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是專(包括)……
(二)××,是指(包括)……
……
3.過渡性條款
3.1過渡性條款內容一般包括: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關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效力的確定;新法對某種特殊情形所作出的特別生效時間或者依法特別辦理的規定;對依據舊法獲得的權利、資格、資質效力的承認或者處理等。
示例: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3.2過渡性條款一般在附則中規定。但是,只涉及某章節或者某條文的,可以在相應的章節或者條文中規定。
4.法律適用關系條款
新法頒布后,涉及相關法律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時,一般采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難以全部列舉的,在具體列舉之后,再作概括表述。
示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示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二、法律條文表述規范
5.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
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為:“為了……,制定本法”,用“為了”,不用“為”。立法目的的內容表述應當直接、具體。明確,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間接、由具體到抽象、由微觀到宏觀的順序排列。
5.2法律一般不明示某部具體的法律為立法依據。但是,憲法或者其他法律對制定該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明示憲法或者該法律為立法依據。表述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5.3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需要規定立法依據時)一般在第一條一并表述,先表述立法目的,再表述立法依據。
6.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
6.1引用本法時,表述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時,在特指具體法律時,所引法律的名稱用全稱加書名號。
示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6.3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不用全稱,也不加書名號,直接表述為“憲法”。
7.適用法律的表述
7.1具體指明適用某部法律的,表述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為了避免以后法律修改可能出現的條文不對應問題,一般不出現具體條文的序號。
7.2概括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表述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3優先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表述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或者“……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7.4優先適用本法的,表述為:“……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
8.1“情形”用于表示事物所表現出來的外在形態和狀況。
8.2“行為”用于表示人的活動。
8.3如果列舉的內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為”時,統一用“情形”。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其所列各項末尾是否用“的”字,根據下列三種情況確定:
8.4.1所列項是名詞時,不用“的”。
示例: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
8.4.2所列項是主謂結構時,視為名詞性短語,不用“的”。
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
8.4.3所列項是動賓結構時,應當用“的”。
示例: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
9.引用法律條文中第×項的表述
9.1引用某項時,該項的序號不加括號,表述為:“第× 項”,不表述為:“第(×)項”。
9.2引用某條的某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或者“第×條第×款第×項”。
9.3引用兩項時,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
9.4引用三項以上的,對連續的項表述為:“第×條第×項至×項”對不連續的項,列出具體各項的序號,表述為:“第×條第×項、第×項和第×項”。
10.部門的表述
10.1法律中一般不寫部門的具體名稱。
10.2法律中行政機關的表述,一般使用“××主管部門”。
示例: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10.3對某些部門,實踐中已有固定表述的,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等,仍保留原來的表達方式。
示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10.4對少數情況特殊的部門,應當表述準確,如司法部就不能表述為“司法部門”,而應當表述為“司法行政部門”。這里“行政”與“主管”不能并用。
示例: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10.5法律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機構,表述為“××機構”。
示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11.數字的使用
11.1序數詞、比例、分數、百分比、倍數、時間段、年齡、人數、金額,以及表示重量、長度、面積等計量數值的數字,均用漢字數字表述。
示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11.2公歷年、月、日,統計表中的數字,需要精確到小數點后的數字,法律條文中“目”的序號等,均用阿拉伯數字表述。
示例1: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
示例2: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三)“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
12.標點符號的使用
12.1主語和謂語都比較長時,主語和謂語之間加逗號。
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12.2一個句子內部有多個并列詞語的,各個詞語之間用頓號,用“和”或者“以及”連接最后兩個并列詞語。
示例: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12.3一個句子存在兩個層次以上的并列關系時,在有內在聯系的兩個并列層次之間用頓號,沒有內在聯系的兩個并列層次之間用逗號。
示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準、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2.4在多重復句中,各并列分句內已使用逗號的,并列分句之間用分號。
示例:……人員,有……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5在修正案、修改決定中,使用引號時,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2.5.1引用內容是完整的條、款的,條、款末尾的標點符號標在引號里邊。
示例: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2.5.2引用內容是條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詞、短語的,在引號內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標點符號,但是在引號外的句末,應當加注標點符號。
示例:將本法其他各條款中的“全民所有”改為“國家所有”,“國營”改為“國有”。
12.5.3引用內容是分款(項)的條文,每款(項)的前面用前引號,后面不用后引號,但是在最后一款(項)的后面,應當用后引號。
示例: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法律常用詞語規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后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系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13.2“以及”連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后者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系,一般只指其所連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4.應當,必須
“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范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規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語或者有明確的被規范對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無主語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不再使用“不準”、“不應”、“不能”、“嚴禁”等與“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詞語。
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義相同,只是運用習慣的不同。法律中的但書,一般用“但是”,不用單音節詞“但”。“但是”后一般加逗號,在簡單句中也可以不加。
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擴充規定的表述。對條文內容作排除、例外表達的,置于句首或者條文中間,表述為“除……外,……”或者“……除……以外,……”;對條文內容作擴充表達的,置于條文中間,表述為“……除……以外,還……”。
示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示例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示例3:買賣合同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18.依照,按照,參照
18.1規定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18.2“按照”一般用于對約定、章程、規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示例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18.3“參照”一般用于沒有直接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是又屬于該范圍邏輯內涵自然延伸的事項。
示例: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19.制定,規定
19.1表述創設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時,用“制定”;表述就具體事項作出決定時,用“規定”。
示例1: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示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19.2在表述制定或者規定的語境下,與“規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語“確定”、“核定”、“另訂”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統一代之以“規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規定”。
20.會同,商
20.1“會同”用于法律主體之間共同作出某種行為的情況。“會同”前面的主體是牽頭者,“會同”后面的主體是參與者,雙方需協商一致,共同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為。
示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20.2“商”用于前面的主體是事情的主辦者,后面的主體是提供意見的一方,在協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體單獨制定并發布規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21.繳納,交納
“交納”較“繳納”的含義更廣,涵蓋面更寬。法律中規定當事人自己向法定機關交付款項時,一般使用“交納”。但是在規定包含有強制性意思時,可以用“繳納”。
示例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示例2: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2.抵銷,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兩種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銷”用于表述賬的沖抵。法律中表述債權債務的相互沖銷抵免情形時,用“抵銷”,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3.賬,帳
表述貨幣、貨物出入的記載、賬簿以及債等意思時,用“賬”,不用“帳”。
示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24.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
規范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示例1: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示例2: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示例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時限中的區別是:“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對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權力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權利的,應當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四、法律修改形式規范
26.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律修正案,一種是法律修改決定。
26.1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單獨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
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過時間先后標明序號,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修正案(二)》,……
每修改原法律一條內容,在修正案中就列為一條。
修正案增加或者刪除法律條文,不改變原法律條文的序號。增加的條文排序在內容最相關的條文之后,表述為;“第×條之一”,“第×條之二”,……
26.2采用修改決定形式的,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內容時,表述為:將第×條修改為:“……”。
增加條文的,表述為:“增加一條(一款或一項),作為第×條(第×條第×款或第×項)”。
刪除某條、款、項的,單列一條表述。
示例:×、刪去第×條第×款第×項。
刪除兩條以上的,被刪除條文為連續排列或者雖然不是連續排列,但是被刪除條文之間的其他條文沒有被修改的,匯總表述為一條。
示例:×、刪去第×條(至第×條×)、第×條。
26.3對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處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對修改的文字單列一條,集中表述。
示例:×、將××法、××法、……(本法)相關條文中的“……”修改為“……”,“……”修改為“……”。
27.法律修訂
采用法律修訂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實施日期為修訂后的實施日期。
修訂的法律需要明確規定原相關法律停止施行,表述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同時廢止。”
五、法律廢止形式規范
28.法律廢止
28.1制定法律時,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廢止相關法律的,表述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同時廢止。”
28.2單獨通過一個決定廢止法律的,表述為:“×年×月 ×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自×年×月×日起廢止。”廢止法律的決定由主席令公布。
關于《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的說明
一、制定立法技術規范的必要性
立法技術規范包括法律的結構、形式、文體、修改和廢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規則,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范,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統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立法工作成績卓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在法律體系中主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基本制定出來。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除了法律門類齊全外,還要求法律體系內部協調、結構嚴謹,法律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這就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既需要科學、嚴密的框架設計,又要求條文表述盡量科學嚴謹,用語規范統一。
提高立法質量,始終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統一的立法技術規范,為法律的起草、審議和修改提供技術層面的支撐,以利于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法律草案,提高立法質量,也可以為下位法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導。在本規范的起草過程中,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表達了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立法技術規范的強烈愿望。
二、工作思路和工作過程
立法技術規范研究的最終目標是制定較為科學、合理,系統、全面的《立法技術規范》。鑒于總結這方面積累的經驗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進行的立法技術規范研究,主要是針對在立法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帶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關法律結構、文字等技術層面的問題。這些規范應當是科學的、統一的,對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在立法中“管用、好用”。按照“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解決問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對立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帶有普遍性的、急需解決的和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問題先規定下來,成熟一批、推出一批、應用一批。對尚未取得共識或者目前還沒有研究清楚的問題,暫不規定,可繼續研究。
近年來,為適應立法工作需要,法工委專門組織力量對有關立法技術規范問題進行研究。從2007年底至今年8月,法工委委務會多次對立法技術規范進行專題討論,聽取了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法案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語言文字專家的意見,并邀請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長期從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選取了認識比較一致的問題作為《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這些立法技術規范是在總結我國30年立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也研究借鑒了一些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有益做法。這些規范從實踐中提煉出來,也還要經過實踐檢驗并在立法實踐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共包括28個規范,從內容上分為五個部分。
(一)關于法律結構規范
技術規范對法律的基本構件中較為重要的部分提出了規范要求。包括:(1)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列目錄,以及編、章、節的排序方式(技規范一·1)。(2)法律中定義條款、有關基本概念、專業術語等使用和表述(技術規范一·2)。(3)對新法施行(頒布)前相關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的效力以及對有關法律主體已經獲得的權利的承認、處理等過渡性條款的使用和表述(技術規范一·3)。(4)法律中關于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系條款的表述(技術規范一·4)
(二)關于法律條文表述規范
技術規范對法律條文中經常使用的有關表述作出了規范。包括:(1)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的表述(技術規范二·5)。(2)引用法律名稱的表述(技術規范二·6)。(3)適用其他法律、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以及優先適用本法幾種情況的表述(技術規范二·7)。(4)采用列舉“情形”或者“行為”的表述(技術規范二·8)。(5)引用法律條文中“項”的表述(技術規范 二·9)。此外,還對部門的表述,數字、標點符號的使用等作了規范(技術規范二·10-12)
(三)關于法律常用詞語規范
技術規范對實踐中使用比較混亂,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義的一些法律常用詞語的使用作了規范(技術規范三·13-25)。
(四)關于法律修改形式規范
目前,對法律的修改主要采用三種修改形式,即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采用修正案形式的,目前只有憲法和刑法,采用修改法律的決定形式的,占絕大多數,采用法律修訂形式的,近些年來逐漸增多。對于這三種形式,在文本表述方面,目前實踐中做法不盡一致。技術規范主要就修正案、修改法律的決定和法律修訂的文本制作、表述等問題作了規范(技術規范四·26-27)。
(五)關于法律廢止形式規范
技術規范對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廢止相關法律和單獨通過廢止相關法律的決定的表述作了規范(技術規范五·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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