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投入脫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精神,指導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等7部門《關于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銀發〔2016〕84號)的總體部署,履行扶貧開發社會責任,有效發揮金融加速脫貧能效,助力“十三五”扶貧開發工作目標如期實現,齊心協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投入脫貧攻堅戰、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圍繞實現脫貧攻堅“兩個確保”,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各自獨特優勢,立足職能定位,持續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完善工作機制和服務政策,加強信貸管理和金融創新,鼓勵和引導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合作性等各類機構加大支持,全面做好金融扶貧這篇大文章。
(二)基本原則
1.精準發力,精細實施。準確對接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生產和發展、移民搬遷安置等領域的金融服務需求,采取一項一策、一項一法、一項一品精細化管理措施,使金融服務精準落實到貧困人口、貧困戶、扶貧開發項目,信貸支持做到對象準確、期限合理、流程匹配,切實提升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實效。
2.推進普惠,聚焦特惠。在商業可持續前提下,推進各類金融資源在農村地區的均等化配置,履行扶貧開發社會責任,突出對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的特惠政策安排,讓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得到更加實惠的金融服務。
3.專門機構,專業管理。在重點金融機構確定專門的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部門,對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單獨調配資源。
4.資金聯合,機構聯動。以政府主導、財政投入為主的扶貧開發項目為靶向,加大金融資金跟進力度,形成資金合力;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各自獨特優勢,分工負責,協同行動。
5.融資融智,綜合服務。既要加大資金投入,又要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絡、信息和服務優勢提供融智支持,通過提供全面綜合性一攬子金融服務,促進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升自我發展、就業創業能力。
(三)工作目標
1.資金投入持續增長。加大銀行業金融機構扶貧開發信貸資金投放,保持貧困地區、貧困戶信貸投入總量持續增長,易地扶貧搬遷等脫貧攻堅項目的信貸資金投放與項目計劃、進度要求相匹配,對符合條件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有效貸款需求實現扶貧小額信貸全覆蓋,力爭實現貧困地區各項貸款增速高于所在?。▍^、市)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貧困戶貸款增速高于農戶貸款平均增速。
2.優化調整貧困地區貸款結構。為使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早建成、早見效、見長效,在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增加長期貸款投放的同時,引導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中長期貸款比重。
3.提高機構網點覆蓋度。引導貧困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下沉機構網點,在具備條件的貧困地區優先推動金融機構鄉鎮全覆蓋和金融服務行政村全覆蓋,基本實現“鄉鄉有機構、村村有機具、人人有服務”。
4.完善扶貧開發金融服務機制。建立健全與國家脫貧攻堅戰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制機制,形成商業性、政策性、開發性、合作性等各類機構協調配合、共同參與的金融服務格局,創新扶貧開發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準確把握定位,全面落實責任
(四)找準服務定位。發揮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互補作用,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要發揮主渠道作用和開發性、倡導性、保本微利等特點,先期加大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移民搬遷、生態保護、教育扶貧等領域的資金投放,加快改善貧困地區、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業銀行、郵儲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等,要以政策扶持為支撐,通過市場機制引導加大信貸投入,對貧困地區主導產業、優勢產業、農業現代化以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規?;a進行重點支持,著重加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扶貧小額信貸投放,扶持生產和就業,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增長和貧困人口增收。
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提升綜合服務水平。農業銀行要通過強化貧困縣“三農金融事業部”的“一級經營”能力,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郵儲銀行要進一步拓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增加直接回流貧困地區的信貸資金,強化貧困地區縣以下的鄉、村機構網點功能建設。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立足縣域和社區,積極推進基礎金融服務功能普及工作,加大貧困戶信貸服務支持力度。其他商業銀行要將扶貧開發金融服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主動對接扶貧開發項目,特別是脫貧攻堅重點項目,創新信貸管理體制,增加貧困地區信貸投放,加強與主要扶貧開發金融服務機構的業務合作。
(五)建立工作機制。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設立扶貧金融事業部,統籌協調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其他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成立扶貧工作專門組織體系,建立有各部門參加直至末端的條線制專項工作機制,對聯系扶貧部門、自身任務確定、責任劃分、時間進度計劃、信貸政策、業務授權、金融創新、資源配置、跟蹤督查等進行統籌安排。
(六)落實任務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市場定位、機構優勢和自身能力,聚焦有明確扶貧攻堅任務的省份、縣和貧困人口所在地,建立各級貧困地區的分支機構明細表,制定區域內各級機構的扶貧開發任務規劃。任務規劃安排要涵蓋機構網點覆蓋、扶持貧困戶數量以及資金投放等內容。
三、實施傾斜信貸政策,切實增加貸款投放
(七)進一步完善貧困戶貸款管理政策。扶貧小額信貸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公平、持續、有效的信貸機會,保證信貸資金精準到戶,幫助貧困戶增加收入擺脫貧困的關鍵舉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關于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各項政策,單獨安排資金,單獨考核責任,持續加大扶貧小額信貸投放力度。
拓展扶貧小額信貸適用范圍,更好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生產、創業、就業、搬遷安置等各類貸款需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5萬元以下、3年以內的貸款,采取信用貸款方式,不設抵押擔保門檻;對有貸款意愿、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保證應貸盡貸;實行利率優惠。
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有在讀高校學生的貧困戶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延長貸款期限至最長20年。
區別對待貧困戶不良貸款,在剔除主觀惡意欠款不還因素情況下,確系由于自然災害、氣候、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無法歸還貸款的,可予貸款展期或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對通過追加貸款能夠幫助渡過難關的,應予追加貸款扶持,避免因債返貧。
(八)設定信貸資金配套比例。對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扶持生產和就業發展的項目和對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財政專項資金規模,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予以配套。
(九)合理確定扶貧貸款期限。對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的貸款,原則上以中長期貸款為主,同時根據項目還款資金來源及進程,合理設定還款期限。
(十)允許采用過橋貸款方式。對有確定、穩定資金來源保障的扶貧項目,可以采用過橋貸款方式,發放特定期限、特定額度的貸款,先期支持項目及時啟動,根據資金到位和后續現金流情況做出還款安排。
四、不斷推進金融創新,探索有效服務模式
(十一)探索銀行“包干服務”制度。監管部門可根據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專長和實際情況,按照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扶貧項目融資、服務網點布設等情況,建立分片包干責任制。對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按鄉鎮明確一家責任銀行,由責任銀行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實行名單制管理,對貧困戶開展逐戶走訪和信用評定,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在授信額度內,由貧困戶自主周轉使用。探索采取由主要責任銀行承包扶貧開發項目融資服務、包干一定區域內金融服務機具布設、包干某類貧困人群的特定業務等方式,使金融扶貧的服務主體更加精準,服務責任更加明確。
(十二)創新金融服務產品。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開發覆蓋易地搬遷對象、返鄉農民工、農村婦女等特定人群,促進創業就業、搬遷安置后續就業技能培訓、提高投資收益的小額信貸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出契合政府出資擔保機構擔保的多種貸款產品。靈活運用特許經營項目的收益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林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收益權等作為擔保設計貸款新產品。探索銀保合作,開發保單質押貸款產品,利用扶貧小額信貸保險分散貸款風險。
(十三)開展融資模式創新。針對各地扶貧攻堅項目的新方式、新特點,開發多樣化的授信服務和融資模式。鼓勵地方政府和扶貧開發部門靈活運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建立扶貧貸款的擔保、風險分散和補償等機制,撬動信貸資金投入。
針對產業發展扶貧項目,對企業、公司或者基地與貧困戶形成訂單生產、雇傭生產、收購協議等關系的實際情況,可靈活采取“公司或基地+農戶”統一授信、“公司擔保(或訂單保證)+農戶貸款”、“公司統一承貸+農戶使用”等基于產業扶貧鏈條授信方式。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金融服務要著力覆蓋建設、安置、安居和就業創業各階段,對于有穩定還款來源的安置區建設項目,可以對融資主體資質不足、資金到位較慢等問題采取適當放寬標準、特事特辦的貸款方式,對搬遷對象的裝修和購置家具等消費貸款、創業貸款、就業培訓貸款等融資需求,可以按照預期到位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一攬子”貸款。
五、加快金融服務均等化建設,提高服務覆蓋度
(十四)提高貧困地區銀行業網點和服務覆蓋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到貧困地區、貧困縣、機構空白鄉鎮設立標準化固定營業網點。支持在貧困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穩步提高村鎮銀行貧困縣覆蓋面。采取多種形式提供簡易便民服務,在貧困地區推動實現基礎金融服務“村村通”。加強貧困地區電子服務渠道建設,特別是加大村級金融電子機具的布放力度,引導將金融服務觸角向村一級有效延伸。
(十五)增強網點服務功能。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在存取款、結算等業務基礎上,提供補貼、補助資金、養老金、最低保障金、糧食直補款的領取發放和新農保、公共事業繳費等代收代付業務服務;逐步強化查詢、銀行卡、小額貸款申請受理和基礎信用信息收集等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加就業創業咨詢、網絡支付、理財服務等業務,推進服務精細化,提高綜合性服務水平。
六、完善準入政策,實施差異化監管制度
(十六)放寬貧困地區機構準入政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貧困地區的鄉、村設立服務網點實行更加寬松的準入政策。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老少邊窮地區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330號)精神,優先支持在貧困地區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立足縣域金融承載能力,支持在貧困地區規?;s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因地制宜采取‘一行多縣’等方式,在攻堅期內基本覆蓋貧困縣。攻堅期內嚴格控制貧困地區現有機構網點撤并。
(十七)鼓勵多種金融服務業態發展。支持貧困地區培育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優先在貧困地區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鼓勵貧困地區設立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優先支持在貧困地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服務,發揮網絡借貸機構融資便捷、對象廣泛的特點,引導其開展對貧困戶的融資服務。
(十八)完善差異化監管制度。進一步強化差異化監管政策,出臺有針對性的扶貧開發金融服務監管措施。對貧困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分支機構設立,以及現場檢查等方面作出特殊安排。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扶貧項目貸款、扶貧小額信貸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對扶貧開發貸款作出盡職免責安排。嚴禁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過高。對于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貸款可以合理展期。對參與扶貧攻堅項目的公司主體、平臺主體以及貧困戶等因客觀原因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貸款重組。
七、強化業務管理,防控金融風險
(十九)確保扶貧項目合規性。貸款發放與支付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保該扶貧項目已正式列入省級政府脫貧攻堅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確保扶貧小額信貸的承貸貧困戶經扶貧部門核定,保證精準支持扶貧對象。
(二十)落實還款保障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自主審貸,全面、深入評估有關扶貧項目風險,將確實的還款來源作為還款主要保障,在準確評定貧困戶信用等級和還款能力基礎上進行授信。
(二十一)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全面了解貧困戶和扶貧攻堅項目信息,強化項目全周期風險管理。合理運用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的補貼、貼息、擔保和補償功能,完善風險緩釋機制。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發放和使用貸款,堅持??顚S?,防止貸款挪用。確定專門項目賬戶,加強項目監測和管理。定期對借款人生活和經營情況以及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等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八、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做好監管服務。各級監管部門要在掌握扶貧部門建檔立卡貧困戶名單信息和摸清真實貸款需求基礎上,實行分片包干,統籌推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發放工作,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及時監測轄內脫貧攻堅金融服務的進展、風險等情況,建立銀行業支持脫貧攻堅的聯絡協商、交流合作、信息通報、經驗總結和宣傳推廣制度,完善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專項督查和考評機制。
(二十三)強化同業合作。加強監管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督促貧困地區金融機構之間密切合作,著力在增信服務方面拓展政銀擔、政銀保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工協作的基礎上,形成貨幣、監管、征信、擔保、保險機構各方參與的大合作格局。
(二十四)積極主動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聯絡當地政府扶貧部門,及時獲取脫貧攻堅規劃和實施方案、貧困戶識別等信息,及時反饋各類客戶的金融服務情況,聽取政府扶貧部門在金融服務方面的需求和建議,建立長效溝通機制。要加強與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全面了解教育扶貧、科技扶貧等方面的信息,逐步搭建扶貧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的信息平臺,提高信息共享時效性。
(二十五)加強協調溝通。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協調,做好與財政資金、貼息資金對接工作,及時跟進金融服務。支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在貸款擔保和補償方面的運用,建立有效緩釋風險的工作體制機制,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扶貧信貸投放的積極性。
中國銀監會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