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實施意見
瓊府辦〔2017〕4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4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我省學術環境,更好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將優化學術環境作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和關鍵支撐,全面推進人才使用、吸引、培養的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實現政府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著力構建符合學術發展規律的科研管理、政策法規、學術民主、學術誠信和人才成長環境,引導科技工作者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創新文化建設,為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創新型海南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
堅持創新導向、學術自主、自律為本、依法治學、寬松包容的基本原則,到2020年,在影響學術創新的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科研管理、人才培養等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學術自治理念全面落實,學術評價更加科學規范,創新人才競相涌現,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積極性顯著提升。進一步落實優化學術環境的主體責任,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促進職能,強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增強科技社團的自律功能,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體地位,形成各類主體功能到位的學術生態環境。
三、優化科研管理環境
(一)擴大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權。 試行科研項目負責人制的科研組織管理模式,賦予其更大的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決策權;賦予其更大的選人用人權,可根據科研需要自主組建團隊、選聘人員;賦予其更大的經費支配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二)建立開放的用人制度。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開放的用人制度,自主決定聘用流動人員。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科技創新人才雙向流動機制,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三)優化科研管理流程。 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工作特點的現代科研管理制度,協調推進項目申報、評審、評估、監管等工作,優化管理流程,提高科研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保證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時間。(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四)搭建學術交流和合作平臺。 推動科研團隊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氛圍,強化合作協同,克服碎片化、孤島現象等弊端;放寬對學術性會議規模、數量等方面的限制,為科技工作者參加更多的國際學術交流提供政策保障。(牽頭單位:省科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
四、優化政策環境
(五)改革科技計劃管理。 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改進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轉變資金投入方向,實行分類支持各類科技創新活動。完善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在制定科技發展規劃、部署重大專項等重大決策中,廣泛征求專家意見,支持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決策、充分自由表達意見建議。培育專業化服務機構,逐步推進科技具體管理事務下放,推進政府科技管理職能轉變。(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六)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完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引導和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設施設備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建立以開放服務績效為導向的科研平臺運行評價體系和資源共享激勵機制。實施科技報告制度,推動科技文獻、種質資源、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七)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 實施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權管理改革,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優先處置權,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轉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對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負責人等的獎勵和報酬比例原則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許可凈收入的70%,不超過95%;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獎勵和報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的50%。(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八)改革科研人員評價制度。 加快建立以質量、貢獻、效率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研發輔助、軟科學等不同領域的研究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指標。拓寬科技社團、企業和公眾參與評價的渠道,切實避免評價過多過繁、評價指標重數量輕質量和“一刀切”的現象。(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科協,配合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五、優化學術民主環境
(九)倡導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鼓勵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維,開展自由探索的創新研究活動,勇于提出新觀點、創立新學說、開辟新途徑、建立新學派。不得以“出成果”名義干涉科研人員的研究工作,不得動輒用行政化“參公管理”約束科研人員,不得以過多的社會事務干擾學術活動,不得用“官本位”“等級制”等壓制學術民主。(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科協,配合單位:省教育廳、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允許科技工作者采用彈性工作方式。 減少行政化、社會化活動對科研工作的干擾,給科技工作者更多的科研時間,確??萍脊ぷ髡哂糜诳蒲泻蛯W術的時間不少于工作時間的六分之五。(牽頭單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一)鼓勵開展健康的學術評價。 科研管理部門、各類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團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機制,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客觀公正地評價學術成果。發揮小同行評議和第三方評價的作用??茖W合理使用評價結果,不能以各類學術排名代替學術評價,避免學術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科協,配合單位:省教育廳、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六、優化學術誠信環境
(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實行嚴格的科研信用制度,逐步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科技報告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實施信用評級分類管理,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力度,將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向社會公布,并在項目申報、職位晉升、獎勵評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科協)
(十三)自覺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規定。 不準在科學研究中弄虛作假,嚴禁計算、試驗等數據資料造假;不準以任何形式抄襲盜用他人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不準為追求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量粗制濫造、投機取巧;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在論文、科研項目、獎勵、人才評價等學術評審中拉關系、送人情,褻瀆學術尊嚴。(牽頭單位:省科協,配合單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十四)教育引導科技工作者強化誠信自律。 廣泛深入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引導科技工作者嚴謹治學、誠實做人,秉持科學精神,模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良好風尚。(牽頭單位:省科協,配合單位:各高校及科研院所)
七、優化人才成長環境
(十五)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體地位。 堅決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傳統人才觀念,以更廣闊的視野選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創造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人才成長環境,依法保護科技工作者正常開展學術交流的權利和自由,維護正常學術秩序。(牽頭單位:省科協、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
(十六)重視發揮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支持更多年輕科研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組建團隊承擔重點課題、成長為學術帶頭人。(牽頭單位:省科技廳,配合單位:省科協、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
(十七)完善科學家獎勵制度,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原始性創新研究,大力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為優秀人才搭建成長平臺。(牽頭單位:省科協,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
各市縣、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優化學術環境作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狠抓任務落實,以更好的學術環境,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創新實踐,為助推海南經濟社會發展、譜寫美麗中國海南篇章作出更大貢獻。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