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7〕4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6日
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全省創新創業驅動發展戰略,構筑高端產業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術服務格局,推進省域自主創新示范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創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產業園區自主創新能力,規范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的認定與管理,依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參照科技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評價指標體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級高新區),是指我省范圍內經省政府批準,有明確的地域界限,重點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承載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省級高新區要成為自主創新核心區、科技改革試驗區、高端產業輻射區、高端人才聚集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承載區和科學發展模式示范區。符合條件的省級高新區,可優先創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拓展區。
第四條 省級高新區要根據全省產業布局,結合本地實際特點,重點發展有區域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不發展國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發展的產業;要通過優惠的支持政策、優良的發展環境、完善的服務功能,鼓勵和引導國內外高新技術企業聚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
第五條 省級高新區應當不斷完善企業準入制度,始終保持高端化、高質化、高新化的發展方向,對自主創新能力、單位效益和節能環保等考核不達標的區內企業,進行調整;強化知識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強科研平臺建設,提升產學研合作層次和水平;制定相關措施,吸引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省級高新區內興辦科技服務機構,為孵化企業、助力企業發展提供創新創業便捷式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省級高新區遴選范圍為全省行政區域內的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七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按照“成熟一個、批準一個”的原則,從有利于集聚創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經濟緊密結合、有利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開展工作。
第八條 被認定為省級高新區須同時滿足產業基礎、創新能力、改革創新、發展環境四個方面的條件。
(一)產業基礎方面須滿足的條件:
1.園區產業特色突出,主導產業為高新技術驅動的全省支柱產業或重點發展產業、地方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區域特色突出且產業鏈較為完善的產業(以下簡稱高新技術驅動的相關產業)。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具有較強的輻射帶動能力、產業示范能力。
2.提出認定申請前,須滿足以下條件中至少五項:
(1)園區上年度主導產業營業總收入達20億元及以上;
(2)園區上年度高新技術驅動的相關產業項目投資總額占園區內產業投資總額的25%及以上;
(3)園區內高新技術驅動的相關產業產值占園區總產值的40%及以上;
(4)園區內企業研發經費(R&D)投入占園區生產總值的1.5%及以上;
(5)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占園區企業總數的10%及以上;或高新技術企業和具有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總和達到20%以上;
(6)園區當年新注冊企業中技術研發和技術服務型企業占園區當年新注冊企業的30%及以上;
(7)園區內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研發人員數量占園區企業用工總數的30%及以上。
3.納入我省重點規劃建設的新建產業園區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創新能力方面須滿足的條件:
1.園區重視科技創新工作,有專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有專門扶持科技創新的專項經費;
2.園區建立了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服務機構;園區內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具有長期的科技合作關系,具有較高比例的企業設有研發機構;
3.園區重視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園區的專利申請數或專利授權數、技術合同交易額、科技成果登記數高于全省園區平均水平;
4.園區內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企業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與園區GDP比例)、研發人員密度(每百名從業人員中研發人員數)高于全省園區平均水平。
(三)改革創新方面須滿足的條件:
科技創新促進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具備開展改革試點的條件,具有強烈的改革意愿,且已在科技金融、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股權激勵、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產學研協同創新、服務貿易發展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四)發展環境方面須滿足的條件:
1.園區設置了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所在地政府在財政、規劃、土地審批、人事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給予園區一定授權;
2.園區建設發展要符合海南省及所在市縣總體規劃,且當地政府已制定支持園區發展的優惠政策和組織保證措施;
3.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已經省或所在地市縣政府批準,區域范圍、四至邊界坐標明確,功能分區合理,區內建設用地、林地、耕地、岸線、生態紅線劃定清晰,符合所在地市縣總體規劃要求;
4.園區基礎設施完善,至少達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要求,配套服務設施健全;金融服務體系健全,產業發展支撐能力強;
5.園區單位面積(或增加值)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節能減排低碳指標符合我省有關規定;
6.園區環境建設工作到位,具有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已經省或所在地市縣環保部門審批,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定的節能降碳等指標符合我省有關規定。園區污染集中治理設施與規劃、建設與園區其他設施同步,園區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
第九條 省級高新區認定工作程序:
(一)申請。由所在地市縣政府或產業園區根據省級高新區認定條件,編制申報材料,向省科技廳申請認定。
申報資料包括:1.省級高新區申報表;2.園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工作方案;3.園區產業發展規劃;4.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狀與潛力評價結果;5.園區相關文件匯編,包括園區批復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規劃類文件,以及所在地市縣政府政策支持類文件。
申報資料要求:
1.有關數據以統計機構提供數據為準;
2.園區申報用地范圍與面積原則上為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等相關廳局備案數據。
(二)論證。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組,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省級高新區認定條件進行論證評審,形成意見后再征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
(三)審定。對通過專家組論證且得到省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園區,由省科技廳將認定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四)批復。經審定的省級高新區,由省政府批復設立“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級高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省級高新區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省級高新區管理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園區相關數據報表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十二條 每年對省級高新區進行一次考核,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省內外專家組按照《海南省省級高新區考核評價指標》(另行制定)進行考核,考核評價結果分為達標、不達標2種。
第十三條 對于考核達標且基本達到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標準的,優先支持創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支持創建現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拓展區;對于連續2次考核不達標的省級高新區,由省科技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取消省級高新區資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省級高新區的園區,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財政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省內外優質資源向省內高新區聚集,在主導產業聚集、科技資源配置、科技平臺布局建設、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和培育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六條 被認定為省級高新產業園內的企業享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數,是指實現了產值或者營業收入的農業企業、工業企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的數量總和。
本辦法所稱專業研發機構,是指研究院所、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等。
本辦法所稱科技服務機構,是指企業孵化器、企業加速器、檢測檢驗中心、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知識服務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科技金融機構、科學技術普及機構、眾創空間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