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7〕4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5日
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加快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營造公平誠信的社會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誠信海南建設的要求,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充分運用信用激勵措施和約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鼓勵支持各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創新示范,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的社會信用環境。
二、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
(一)選樹和宣傳誠信典型。 有關部門應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將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支持開展誠信示范企業評選活動,尤其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旅游等重點領域,應定期開展誠信典型的選樹活動,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海南”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多渠道向社會公示。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或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開展產品服務標準等自我聲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在2017年9月底前建立守信“紅名單”制度,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反饋激勵情況,定期將守信激勵典型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對行政相對人未兌現相應承諾的失信行為列為不良信用記錄給予合理適當的提示。
(三)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 加快落實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特別是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對誠信市場主體予以優先考慮。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小微企業融資領域使用企業信用報告,依法依規對信用評級較高的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加分。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
(四)優化誠信企業行政監管安排。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分類,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工商、稅務、質監、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物價、環保、海關等監管部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誠信企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推行聯合檢查制度,抓緊建立優化檢查工作機制。
(五)降低市場交易成本。 推動公共信用信息在銀行信貸業務中的應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鼓勵有關部門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
(六)大力推介誠信市場主體。 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時在部門網站、政府門戶網站和“信用海南”網站及其他綜合性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在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省誠信示范企業、各部門評選及推薦的誠信企業,對誠信市場主體實施差別化激勵。引導征信機構加強對市場主體正面信息的采集,在旅游、生態環境、建設工程等誠信問題反映較為集中行業領域,加大對守信者激勵性評分比重。信用協會及各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積極表彰并推薦誠信會員。
三、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一)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依規研究制定本市縣、本部門、本行業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梳理本市縣、本部門、本行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名單及其信用記錄,從2017年4月起定期將有關信息推送至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重點包括: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二)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將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在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參考依據。對嚴重失信主體,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制轉讓系統、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權益類和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依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對具有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制定和完善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措施,在2017年9月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定期將失信懲戒案例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加強對司法案件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 建立和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范,全省各級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要依法依規通過查詢平臺、有關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有關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同時,及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推送至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省內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懲戒范圍。
(四)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 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在部門網站、“信用中國”和“信用海南”網站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五)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 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強化行業信用自律和會員誠信管理。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嚴禁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方式開展行業懲戒,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六)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充分發揮社團類、公益類等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省失信投訴舉報平臺的作用,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要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和完善的指標體系,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產業及各市縣政府信用報告。報告編制和發布機構應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強化輿論監督,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加大對失信企業的監督力度,重點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企業失信案例。
(七)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建設省級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愿服務等領域為重點,以公職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認證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開展個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以互聯網、郵寄快遞、電信、金融賬戶等領域為重點,推動完善個人實名登記制度。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一)建立觸發反饋機制。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為本部門、本行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部門,負責確定本部門、本行業激勵和懲戒對象,并明確執行獎懲措施的具體期限,發起跨區域、跨部門聯合激勵與懲戒,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發起部門要匯總聯合激勵和懲戒情況,及時反饋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實施省際協同和跨區域聯動。 支持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發起對本區域、本行業內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進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聯合激勵與懲戒。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下,加強我省與其他省(區、市)的信用合作,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將我省確定的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積極推進與國家有關部委以及其他省(區、市)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激勵與懲戒的合作機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 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雙公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要在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和本級政府網站以及“信用海南”網站公開,全省所有市縣實現全覆蓋,并及時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為社會提供多渠道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公示。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海南”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
(四)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 加快建設本部門、本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地方信用平臺,做到信用信息“應歸盡歸”,逐步完成與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對接,在2018年底前實現橫向與省級各部門、縱向與所有市縣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依托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落實國家有關部委和我省有關部門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各市縣政府應將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確?!皯楸夭椤薄蔼剳偷轿弧?。構建政府與社會互動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積極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其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五)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 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并在2017年6月底前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另一類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市縣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
(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各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信用修復機制,確定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明確信用修復規則和辦理程序,在2017年9月底前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各有關部門在收到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后,要認真組織核查,對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修復要求的,可按本部門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經相關部門認可后可適當縮短聯合懲戒的期限。同時,要及時將信用修復結果推送至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七)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 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明確異議處理和投訴辦理的工作流程、部門職責分工等,在2017年9月底前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市場主體或其他組織對失信行為記錄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核實申請,信息提供部門應在一定期限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核實;不予受理的,應將理由告知申請或投訴人。經核實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同時推送至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實無誤的繼續執行。核實結果應及時向申請或投訴人反饋。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聯合懲戒措施。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八)建立跟蹤問效機制。 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充分利用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相關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獎懲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五、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基礎建設
(一)加快建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將省級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升級改造為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推進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依托海南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統加快政務誠信建設。發揮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樞紐作用,夯實區域信用信息共享基礎,確保平臺對接流暢,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不斷提高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數據交換共享數量和質量。
(二)加快建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制定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要繼續做好存量主體代碼轉換及信息共享、增量主體賦碼及信息回傳工作,加快推進個體工商戶存量代碼轉換,在2017年底前完成“換證”任務。各有關登記管理部門要建立校核糾錯機制,確保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唯一性、準確性和實用性。加快推進在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進行代碼查詢和公示,各市場主體的基本信用信息要全部實現全量共享、全量公示。
(三)建立健全信用標準規范。 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目錄,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規范,對數據格式、內容、時間、數量、更新頻率進行統一要求。
(四)加強誠信文化宣傳教育。 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組織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六、抓好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要結合本市縣、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或措施,確定工作目標、落實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并報送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加強督導檢查。各市縣政府、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協調配合。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并向省政府報告。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將對本方案的貫徹落實情況適時開展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