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7〕7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8日
海南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實施方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要求,為加快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以加快發展十二個重點產業和建設美麗海南百鎮千村為支撐,始終從海南實際出發,發揮生態環境、經濟特區、國際旅游島三大優勢,結合省域“多規合一”改革和“全域旅游”試點,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海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國際旅游島建設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到2020年,努力實現8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47%。省政府總負責本方案的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列明的各牽頭單位負責牽頭實施相應工作措施,涉及到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應實施工作,各市縣政府負責本地區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以及《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瓊府辦〔2016〕235號)等文件。落實放開我省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合理確定??谑?、三亞市的落戶條件,對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設置科學合理的就業年限、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等條件。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進一步規范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工作,提高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在本省的就(創)業地。(省公安廳牽頭)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精準支持力度,綜合考慮戶籍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制度,確保貧困市縣財力不因政策調整而減少的同時,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市縣的轉移支付。建立省級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調動市縣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支持市縣通過申請地方政府債券和有關專項資金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市縣政府通過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省級財政按規定予以獎勵。省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給予適當支持。通過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牽頭)
(三)探索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
研究制定我省落實《關于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國土資發〔2016〕123號)的實施細則,堅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諧,制定實施人地掛鉤政策,有效體現實施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化進城落戶人口生產生活用地保障、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切實推動我省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四)運用PPP模式支持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在我省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研究推廣PPP模式應用,健全有效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形成多元主體和適度競爭的格局,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公共產品有效供給,增強區域綜合承載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五)落實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
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確保如期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基本完成確權工作并提交驗收申請的基礎上,抓好“回頭看”,查漏補缺。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出臺我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建立我省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和糾紛解決機制。積極開展農村產權流轉試點,探索農戶對土地承包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扎實推進文昌市土地征收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省委農辦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六)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1.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各市縣要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程序和輪候規則等,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入住工作,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向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配租配售現有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繼續停止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逐步實施公租房保障貨幣化。各市縣可在現行對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的基礎上,適當擴大發放范圍,向符合條件的公租房保障對象包括進城落戶農民發放租賃補貼,支持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公租房租賃補貼具體準入條件、保障面積、補貼標準等,由各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
2. 發揮公積金對住房保障支撐作用。
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和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暢通與繳存職工互動交流渠道,宣傳住房公積金政策。建立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聯動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重點加強對新增就業人員、勞務派遣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允許在城鎮就業且收入穩定的農民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愿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推動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在深入調查分析職工住房消費需求的基礎上,積極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形成針對不同收入群體、不同需求層次的差別化提取政策體系,切實保障繳存職工的使用公平性和受益度。研究制定自籌資金購房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統一規范離職提取的條件,進一步加大對職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扶持力度,使職工充分享受使用住房公積金改善居住條件的政策優惠。
加快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建設。根據自主核算的業務模式的需求,全面優化升級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實現“管理更精細、服務更便捷”的工作目標,創新業務辦理模式,優化業務辦理流程;充分利用“互聯網+”進行流程再造,實現職工可利用互聯網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建立使用全省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牽頭)
(七)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海南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瓊府辦〔2016〕318號),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規范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進城落戶農民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后,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人申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轉出地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辦理中止參合手續時為其開具參合憑證。
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中的有關權益。在省內跨統籌區流動的新農合參合人員轉移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轉移當年仍可在轉出地享受新農合待遇,在轉入地按規定繳納了居民醫保保費后,次年可享受轉入地居民醫保待遇。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密切溝通協作,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省醫改辦牽頭,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參與)
(八)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
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牽頭)
(九)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積極做好非戶籍農民子女落戶后的入學、轉學工作,切實簡化優化入學、轉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依法保障非戶籍農民子女落戶后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將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納入重點督查內容進行專項督查,并采取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教育廳牽頭)
(十)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
全面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和《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瓊府〔2016〕94號)。加強工作督導力度,確保各市縣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居住證有關政策規定,扎實推進居住證辦理工作。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并逐步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省公安廳牽頭)
三、強化監測檢查
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測算我省常住人口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反映這兩個指標的變動情況,并及時列入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適時組織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調研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2020年上半年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結合審計署的有關工作安排,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全省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省審計廳牽頭)
各市縣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