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瓊府辦〔2017〕7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程序,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處非聯發〔2008〕4號)、《海南省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70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條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征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市縣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后等工作。
(二)屬地管理原則。涉案市縣政府是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處原則。各市縣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權限,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準確、依法處置。
(四)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原則。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五)協作配合原則。各市縣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六)資產優先原則。在依法處置前提下,把保全涉案資產放在優先位置,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應充分考慮追繳資產,盡可能減少資產損失,增加處置善后資金來源。
(七)積極穩妥原則。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特別是處置善后工作,應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操作流程所稱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是指有關單位對根據群眾舉報、媒體監督、行政管理、司法受理和行業預警監測等途徑和渠道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所開展的立案、調查、認定、報告、取締、善后等一系列處置工作。包括行政機關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工作;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的處置工作;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工作等。
第五條 海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各市縣政府、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各級司法機關及金融機構、公眾媒體等其他有關單位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適用本流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海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市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縣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在本級領導小組領導下,依照職責分工,抓好相關工作的落實。同時,接受上一級行業主(監)管部門的指導。無本級主(監)管部門的,由本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上級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協調不下的,報請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
第七條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瓊府辦〔2015〕228號),省領導小組由省政府金融辦、省網信辦、省委維穩辦、省公安廳、省信訪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人民銀行??谥行闹?、銀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等成員單位組成。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金融辦。
第八條 省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做好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包括負責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建設;負責有關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掌握各地非法集資活動情況,適時發布非法集資活動風險提示和預警預報,研究提出全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對策和意見;負責解決全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大案件的督導;對各市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負責落實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他單位職責:
(一)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1.負責對非法集資案件處置提供法律政策、處置預案、處置善后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指導。
2.建立本單位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制度。
3.完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
4.做好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
5.調查核實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6.對需要認定的非法集資案件性質進行行業認定。
7.按照省領導小組安排部署,配合牽頭責任部門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查處和債權債務清理清退等工作。
8.省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按照《海南省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70號)第三條第五款中的規定履行。
(三)其他單位職責。
非法集資組織者、協同者、參與者以及非法集資案件集體信訪組織者、出資者和參與者所在單位和街道、鄉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員的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省領導小組可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加領導小組,共同做好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十條 各市縣政府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
(二)指導、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三)制定完善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業技術標準,制定并落實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計劃和目標。
(四)負責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和風險排查。
(五)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認定、查處和處置善后。
(六)組織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預防和處置因非法集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八)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信息統計和重大情況的上報工作。
(九)完成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領導小組在本級政府領導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本轄區各級各有關部門,形成整體合力,有效開展打擊和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一)明確具體辦事機構,充實相應力量,專門負責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指導本級行業主(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三)開展好本轄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制定非法集資案件的具體處置工作方案,經本市縣領導小組審定后組織實施,并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五)建立聯絡員制度,加強與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定期溝通聯系,按案件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非法集資活動有關表格和信息。
(六)落實必要經費,保障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
(七)完成市縣黨委、政府和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二條 根據《海南省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工作制度》(瓊處非〔2016〕21號),各市縣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本行業、本地區的非法集資風險防范和監測預警制度,加強對本行業企業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領導小組應根據《海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瓊處非〔2016〕22號)制定本市縣舉報獎勵制度,及時處理來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負責做好與上級領導小組、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報告、通報和交辦工作。
第十五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中,發現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銀行賬戶,應及時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上報可疑交易情況,金融監管部門認為該銀行賬戶確實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立即開展調查取證,涉嫌違法的根據部門職責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交公安機關。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六條 案件受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由各市縣政府負責,本級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無本級行業主(監)管部門的,由上級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記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及人員負責受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不屬于非法集資性質的舉報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終結受理結論,并向舉報人回復。
(二)對管理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由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受理。
(三)對案情復雜或超出部門管理權限的,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處置建議報本級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根據本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并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各市縣政府發現線索或接到舉(通)報后,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五章 調查取證及移送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取證由市縣領導小組組織,本級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無本級行業主(監)管部門的,由上級行業主(監)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可由相關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市縣領導小組應協調、督導有關單位依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需要,及時主動配合開展涉嫌非法集資案件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對案情單一、主(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行業主(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直接開展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案情復雜、涉及面廣、調查難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由涉案市縣領導小組確定主辦部門和參與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聯合調查取證及移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調查組。主要由公安、工商、稅務、人民銀行、銀監、證監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參加,由涉案市縣領導小組根據案情及部門職責確定主辦部門。
(二)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包括調查方式、調查內容、調查重點和人員安排等。調查方案由主辦部門制定。
(三)實施調查取證。做好涉案單位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證據資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對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等。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結束后由主辦部門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告市縣領導小組。市縣領導小組認為必要的,應將有關調查情況報省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行業執法調查和專項調查兩種方式。行業執法調查以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機關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調查涉嫌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專項調查以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主要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和核實。
第二十四條 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涉嫌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集資方式、數額、范圍和人數。
(三)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合同兌付、納稅情況。
(四)高管人員及家庭成員構成、主要社會關系。
(五)涉嫌單位或個人的資金運作情況。
(六)涉嫌單位或個人的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七)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等。
調查中應對涉嫌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市場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評價,為定性及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在案件調查取證期間,市縣領導小組應組織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相關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進行動態監控,防止抽逃、轉移、藏匿資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員潛逃,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本級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監)管部門或調查組根據各部門職責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進行處置,對于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有關要求,將調查報告、鑒定結論等相關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立案偵查
第二十八條 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主辦,行業主(監)管部門配合。根據工作進展,需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或需檢察院、法院提供業務支持的,公安機關可直接商有關部門,確有困難的可報請本級領導小組予以協調。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報案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并及時向本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三十條 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中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報告后,應制定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取締和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應急預案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公安、司法機關應通過法律手段積極追繳非法集資款項及涉案資產。
第三十二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落實專職部門和專人負責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對涉案款項的查詢、凍結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查詢、凍結相關函件要求,依據法律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地進行查詢、凍結并反饋結果。參與查詢、凍結的銀行工作人員,要嚴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不得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調取的銀行資料應按照查詢機關的要求,注明查詢日期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章 性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政府負責依法對非法集資案件性質進行初步認定,認定結果報本級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抄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于法律規定明確、性質無爭議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直接認定和處理。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業主(監)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的,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
行業主(監)管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業主(監)管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政府可通過召開市縣領導小組會議方式,對以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性質認定:
(一)聯合調查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機關認為需要,但行業主(監)管部門難以定性的。
第三十七條 對于重大、案情特別復雜或跨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報省領導小組認定;省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認定的,按照一案一報方式,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步性質認定意見和有關調查取證材料一并上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性質認定意見一般應在收到性質認定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八章 處置善后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善后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四十條 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組織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案件,經涉案市縣領導小組同意,由相關部門責令集資組織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并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案件,涉案市縣領導小組確定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負責上述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案件較為復雜、社會影響較大、非法集資組織者無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縣領導小組成立由本市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公安、檢察院、法院、維穩、宣傳、信訪等有關單位參加的專案組,專門負責清退和善后工作。專案組可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資金核查、債務清償、偵查保衛、輿論引導等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 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善后的一般程序為:
(一)成立專案組。
(二)制定處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締。
(四)債權債務和非法集資參與人的申報、登記和確認。
(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七)集資款項清退。
第四十三條 專案組應確定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制定處置工作方案,經本級市縣領導小組審定后,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處置工作方案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處置原則、紀律要求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法院判決后,涉案資產處置工作原則上由一審人民法院主辦,情況特殊的,可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處置單位。
第四十四條 專案組在市縣領導小組授權下,負責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專案組負責組織辦理債權債務和非法集資參與人的申報、登記、確認工作,由專案組依法確定非法集資案件集資總額、已返還額、資金余額,每一位非法集資參與人出資總額、已返還金額和資金余額,包括本金(初始出資)、利息(利潤或收益)、滾存入本金的利息,以及剔除利息的本金等。對一人名下的數人出資,由出資具名人負責。
第四十六條 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
(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合同、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債權債務申報手續。
(三)專案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并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第四十七條 專案組應就集資參與人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詢問并做出詢問筆錄,集資參與人申報登記債權債務需提供以下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一)集資參與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明復印件需集資參與人及代理人手簽),并附代理委托書原件;集資參與人已死亡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繼承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非法集資參與資金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合同(協議)和有效收據。公安機關需對留存的所有復印材料進行核對并出具意見,簽注是否與原件一致。
(三)非法集資參與人及代理人用于領取返還款項所開立的存折、銀行卡等個人賬戶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非法集資活動參與資金鑒定確認及清退程序:
(一)涉案資金鑒定確認。公安機關根據辦案要求,指定或聘請中介機構對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并以此作為確認非法集資參與資金數額的依據。
(二)填制清退憑證。專案組依據確認結果,以集資參與人個體為單位,填制非法集資登記回執,由辦理此案的公安機關在回執上加蓋騎縫章。
(三)換領清退憑證。專案組通知集資參與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非法集資參與資金登記表,換領非法集資登記回執?;貓虒⒆鳛榘讣徟薪K結后集資款項清退憑證。
(四)擬訂資金清退方案。專案組依據公安、司法機關實際追繳控制的全部涉案資產變現資金及經確認的非法集資參與人出資余額,折算出清退比例,擬訂資金清退方案。
第四十九條 專案組應做好集資參與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接訪和宣傳解釋工作由信訪部門牽頭,專案組負責擬定統一的信訪答復和宣傳解釋口徑,專案組成員單位配合。
第五十條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專案組依法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資產變賣、拍賣等方式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
查封、凍結、扣押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要按照變現價值最大化以及“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依法合規、不留后患”的原則,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通過變賣、拍賣先行變現。所得價款由查封、凍結、扣押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凍結、扣押的其他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通過變賣、拍賣變現。
用于清退的集資款包括查封、凍結、扣押的資金以及先行變現的資金、訴訟終結后變現的資金。
第五十二條 清退集資款,須根據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按照統一的比例進行。對一人名下的數人出資,將清退資金給付出資具名人。
非法集資參與人本金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集資參與人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非法集資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的各類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法人、組織、個人。
第五十三條 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協調有關開戶銀行簽訂委托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歸并清退資金;
(三)實施清退。
第五十四條 清退集資款須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并經本級市縣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第五十五條 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非法集資組織者和參與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五十六條 處置工作完成后,專案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形成結案報告報送本級市縣領導小組,同時抄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存檔。結案報告主要包括案件線索、被處置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情況、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等。
第九章 跨區域案件處置
第五十七條 跨區域案件是指非法集資行為、集資參與人等涉及2個或2個以上市縣的案件,一般包括省內跨市縣案件和跨省案件等。
省內跨市縣案件是指僅涉及我省2個或2個以上市縣的案件;跨省案件是指除涉及我省外,還涉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
第五十八條 跨區域案件偵辦工作,應明確主偵地。
省內跨市縣案件,以及公安部要求我省作為主偵地的跨省案件,應由省公安廳綜合涉案公司注冊地、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涉案金額數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等情況,指定主偵地。
主偵地公安機關在省公安廳指導協調下,負責全面梳理案件偵辦情況(包括外省涉案情況),及時通報涉案地公安機關。涉案地公安機關按照統一辦案要求、分別立案偵查、分別落實維穩等規定,積極做好本地案件偵辦工作。
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于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處置工作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涉案地要加強跨區域協作,積極配合主偵地做好對全案犯罪事實的偵查、起訴及審判工作,積極協助其他涉案地做好涉及本地的相關工作。省內跨市縣案件以及跨省案件中涉及我省有關市縣的案件偵辦工作由省公安廳統一協調指揮;跨省案件偵辦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協辦和配合的,由省公安廳負責報請公安部協調。
第五十九條 跨區域案件處置善后工作,應明確牽頭市縣。省內跨市縣案件,以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要求我省牽頭處置善后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冊地在涉案地區的,涉案公司注冊地所在市縣為牽頭市縣;涉案公司注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涉案金額最高的市縣為牽頭市縣。
處置善后牽頭市縣在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總責,擬定統一的處置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其他涉案地意見,報省領導小組審定后,印發涉案地實施。處置善后牽頭市縣要積極協調各涉案地按照統一處置工作方案開展資產追繳、集資參與人登記、資產變現、集資款清退等工作。其他涉案地應按照方案要求,明確各自責任分工,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全力做好本地區處置善后工作。未經省領導小組批準,不得擅自處置涉案資產或清退涉案資金。牽頭市縣在處置工作中存在協調困難的,報省領導小組協調。
跨省案件處置善后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辦和配合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報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
第六十條 在確定案件主偵地和處置善后牽頭市縣后,跨區域案件處置工作依照本流程前述相關條款進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實風險防控責任部門和人員,有效地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制定科學的處置非法集資應急預案,并視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六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工作制度,對于失密泄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流程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流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