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瓊府辦〔2017〕5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7號)精神,創新財政涉農資金使用方式,推動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建立健全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新模式,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在堅持農村基本經濟制度、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的前提下,以資產股權為紐帶,探索開展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新模式,通過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的方式,賦予建檔立卡貧困戶充分而有保障的財產權和資產收益權,拓寬缺勞力、缺技能等自主創收能力受限的農村貧困人口持續穩定的增收渠道,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帶動支持農戶增收致富積極性,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探索新路徑。
二、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在不改變資金性質的情況下,根據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的類型,具備條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戶到人,鼓勵入股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統一經營,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
(二)公開公平、自愿參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充分尊重貧困群眾的意愿,嚴格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切實使貧困戶成為資產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三)統籌協調、利益兼顧。資產收益扶貧以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為出發點,首先考慮貧困戶的利益,同時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利益,充分調動利益相關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積極穩妥、完善制度。探索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涉及財政涉農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涉及農村集體產權、農村土地、農業經營、農村社會治理等制度規范的配套完善,必須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試點先行,總結完善。
三、實施范圍和主體
從2017年起,支持臨高、白沙、瓊中、保亭、五指山等五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工作,其他市縣參照執行。
有意愿、有實力、帶動能力強且管理規范、運行良好、能夠按章程保障貧困戶收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均可成為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的實施主體。
四、資產范圍
納入試點的財政涉農資金主要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以及投入貧困地區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并能產生資產收益的其他財政涉農資金。在不改變資產用途的情況下,允許將財政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加工、養殖、光伏、鄉村旅游等項目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村、貧困戶,優先給予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戶。資產按規范程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統一經營。
貧困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林地經營權等資產和貧困村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以及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公益性扶貧形成的資產,各市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納入資產收益扶貧范圍。
五、實施方式
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的股權量化,應突出農民群眾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群眾首創精神,根據資產類型和項目實施主體的不同,因地制宜探索多種資產收益路徑。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股權,原則上以計價的形式平均量化,其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形成資產股權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全部量化給建檔立卡貧困戶。
(一)增加固定資產收益。
1.財政涉農資金投入到農民合作社形成的資產,符合條件的,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給所有社員。經農民合作社全體社員同意,可在財政涉農資金形成的資產中,劃出一部分設立貧困戶優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給社員。其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到農民合作社形成的資產,應以優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給貧困戶,并參考當地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保貧困戶分紅底線。
2.財政涉農資金投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資產,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同意,可劃出一部分資產,設立貧困戶優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資產,應以優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給貧困戶,并參考當地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保貧困戶分紅底線。
3.此前財政涉農資金已形成的資產,可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持有的資本金,再投入到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持有的股權。財政涉農資金投入而受益的新型經營主體,應首先參考當地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保貧困戶分紅底線。
(二)增加資金資產收益。
4.在不改變資金性質的前提下,允許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投入到村到戶的發展類資金直接轉作貧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持有的資本金,折股量化后投入到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貧困戶股份可統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持。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應首先參考當地行業平均投資回報率確保貧困戶分紅底線。
5.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合作社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利用財政涉農資金成立實體,明晰雙方持股比例。貧困戶通過農民合作社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實體股份。農民合作社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上述1、2兩點所明確的辦法確定貧困戶股份和分紅底線。
六、實施程序
(一)廣泛宣傳動員。各市縣政府要積極開展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的相關政策宣傳,努力拓展對接符合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成為扶貧資產的實施主體,加強對組織和參與實施的工作人員、村社干部政策和業務培訓,引導貧困群眾主動參與。
(二)界定量化資產。根據財政涉農資金形成資產的用途性質逐項進行分類,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資產,落實資產管護責任。資產界定結果由實施主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定,并按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三)明確受益對象。實施主體在財政涉農資金項目實施前,要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專題討論,并充分征求貧困戶的意見,同意參與實施財政涉農資金項目并自愿承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貧困戶即可成為股權量化對象,由實施主體張榜公布并登記確認。
(四)制定量化方案。各市縣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結合財政涉農資金項目特點,負責指導實施主體制定詳細、具體的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方案。方案應包括資產股權量化的范圍、原則、標準、方式、程序、結果、權責、收益分配等內容。股權量化方案制定后,實施主體需廣泛征求貧困群眾意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定程序完成內部決策,形成《股權量化決議》,建立《股權分配臺賬》。實施主體通過的《股權量化方案》《股權量化決議》和《股權分配臺賬》需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和市縣主管部門備案。
(五)頒發股權證書。實施主體將《股權量化方案》《股權量化決議》《股權分配臺賬》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股權分配臺賬》,由實施主體向持股成員頒發記名股權證書。
(六)加強檔案管理。實施主體做好全過程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加強記名股權憑證的管理,建立股權臺賬和股權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股權轉讓及股額變動等情況。
(七)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量化股權分配向貧困群眾傾斜并動態調整,確保貧困群眾優先受益。每年對貧困戶脫貧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凡實現脫貧的農戶給予3年鞏固期優惠持股,期滿后不再享受扶貧股權,原貧困戶所持有的扶貧股份收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管理,主要用于給新增貧困戶配股、救助因災因病返貧的困難群眾以及村內公益事業建設。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協同推進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工作。市縣政府對本地區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實施工作全面負責,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周密部署,落實工作職責和專職人員,穩步推進相關工作開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激勵機制,對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工作開展好的市縣,省財政將在財政涉農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市縣對吸納貧困戶參股、帶動增收效果好的實施主體應傾斜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市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對各階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貧困群眾真正受益。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反饋機制,讓農民群眾成為維護自己利益、監督改革試點的重要力量。對弄虛作假、違紀違規的各類組織和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鼓勵大膽探索。各市縣政府要緊密聯系實際,拓寬思路,創新方法,探索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新模式。凡有利于推動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資產收益扶貧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積極大膽探索實踐,并認真總結經驗和推廣。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