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瓊府辦〔2017〕10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主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安全督導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主任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督導員。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副職以上職務的人員擔任安全主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研究解決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主任行使職權,確保其能正常履行職責;對安全主任提交的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建議,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歸檔保存3年。
第二章 聘任條件和繼續教育
第七條 凡身體健康,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聘任為本單位的安全主任:
(一)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且從事本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二)危險物品運輸企業,船舶修造企業,冶金、有色企業,機械制造企業,建材生產企業,電力企業聘用的安全主任,應該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且從事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滿2年。
(三)安全生產重點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且從事相關工作滿1年,但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從事相關工作滿1年。
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職稱、安全培訓、相關學歷證明等均可認定為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第八條 安全督導員應當身體健康,具有相關工作經歷1年以上。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的姓名、通訊方式和職責。
第十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應當每年參加不少于16個學時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應急救援知識等。
第十一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安全主任具有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證明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的,可視為安全主任的業務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證明或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證明可視同參加安全督導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主任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和督促落實。
(二)審核本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審核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及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工作部署。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作業管理,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五)組織好本單位的日常安全檢查,按要求開展安全設備定期檢驗檢測工作,督促落實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六)發現有危及員工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報告的,有權決定員工暫停作業、撤離作業現場或者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七)參與本單位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風險評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性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八)負責本單位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向主要負責人報告調查結果并提出整改意見。
(九)組織召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
(十)依法經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十一)監督、指導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督導員開展工作。
(十二)每月一次將安全生產情況書面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安全督導員應當在安全主任的領導下具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協助安全主任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做好職工的安全、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督促檢查職工安全教育。
(四)深入現場檢查,對危險作業實施現場監督,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安全主任處理。
(五)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并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資料,做到基礎資料齊全、實用、規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省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制度實施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業務上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凡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聘任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或聘任不具備資格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撤換其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職務:
(一)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
(三)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瓊府辦〔2011〕1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