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7〕1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工作,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如期脫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工作,堅持資源統籌、分類管理,人員雙向納入、政策無縫銜接的原則。
未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范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教育、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相同的政策待遇;有勞動能力且有脫貧意愿的農村低保對象享受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相當的產業扶持政策待遇。
第三條 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按照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同等標準享受各項補助政策。
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伙食費補助標準為小學每位學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學生每年2500元;學習生活用品費補助標準為每位學生每年400元。
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農村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在實施本省現有的學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生活費、住宿費、教材費。學前教育階段,在幼兒園按照每位學生每年1000元標準補助生活費。普通高中階段,按照每位學生每年1000元標準補助生活費;每位學生每年1000元標準補助住宿費和教材費。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按照每位學生每年3500元標準補助生活費;每位學生每年400元標準補助教材費。
各市縣根據本市縣實際制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教育補助補貼政策,亦適用于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與特困供養學生。
第四條 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按照建檔立卡貧困戶同等標準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提高普通門診報銷比例、慢性病特殊病種門診報銷比例、住院報銷比例;降低大病保險起付線,住院醫療費不設起付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和疾病應急救助后,農村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個人仍無能力支付的剩余醫療費用,由各市縣從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中支付;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享受“先治療后付費、一站式結算”等優惠服務。
第五條 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危房評定標準、補助標準、危房改造面積標準、危改質量安全標準等方面享受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同等的待遇。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自籌資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極弱的,可以通過建設集體公租房、利用閑置農房和集體公房置換、提高補助資金額度等方式予以兜底解決。
第六條 有勞動能力且有脫貧意愿的農村低保對象享受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相當的產業扶持政策。根據農村低保對象勞動力、承包土地、生產技能等情況,在旅游、農業種植養殖、光伏、電商、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條 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三保障”資金由市縣政府優先從歷年結余的低保專項資金、盤活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等存量資金中安排,確有缺口的,從省級和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
第八條 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工作應當納入市縣扶貧工作計劃,統籌安排、逐項落實。
各市縣政府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工作,應當逐戶建立幫扶臺賬,并從機關事業單位、鄉鎮政府選派綜合素質好、熟悉農村工作、事業心強的干部擔任幫扶聯系人,跟蹤服務、推動落實。
第九條 省、市縣民政、扶貧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信息系統,并與建檔立卡貧困戶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相互銜接、信息共享;所建立的信息系統應當數據真實、清晰完整,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教育、醫療、住房保障和產業扶持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