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瓊府辦〔2017〕90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海南省域“多規合一”改革試點部署,經中央編辦批復同意,設立海南省規劃委員會,為主管全省空間規劃編審和督察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空間規劃體系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籌推進全省“多規合一”改革,提出“多規合一”體制〖JP2〗改革意見,擬定并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銜接全省經濟社會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評估全省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統籌全省空間戰略布局,組織開展空間規劃相關專題研究和基礎評價,研究提出優化全省空間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意見。
(三)擬訂省、市縣總體規劃編制技術標準體系和審查工作規則;組織編制、修訂省總體規劃及其主體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體系、土地利用、林地保護利用、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等六個專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開發邊界,提出相關控制性、約束性指標。指導市縣政府編制、修訂總體規劃,對市縣總體規劃提出審查意見,綜合協調省、市縣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等工作。
(四)負責省總體規劃與市縣總體規劃的平衡銜接,推動軍地規劃融合,協調處理空間規劃矛盾沖突。審查省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發展規劃相關空間布局內容,開展重大項目合規性審查。參與編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海南國際旅游島總體規劃等省域綜合發展規劃,以及重要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提出優化空間資源配置的政策意見。根據執行和管控省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有關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的調整、清理意見。
(五)研究制定落實省總體規劃的長效機制,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落實省總體規劃的中長期工作計劃或方案并監督實施,解決省總體規劃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參與制定財政、投融資、產業、土地等政策,推動空間資源配置與區域發展政策融合。
(六)指導和管理全省城鄉規劃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規定,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按權限開展城鄉規劃審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七)督促檢查省總體規劃及其六個專篇的執行情況。提出省總體規劃督察管理、協作和問責制度,擬訂省總體規劃管控措施并監督實施。監測評估全省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執行總體規劃情況,監管涉規審批業務和相關行政行為,調查違反總體規劃的行為和決定,提出糾正和問責意見。綜合協調、監督空間規劃領域重大執法活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規劃管控重大風險和問題,擬訂處置方案、預案。指導、監督市縣根據“多規合一”改革要求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八)管理全省“多規合一”大數據平臺,推動空間規劃信息交換、數據共享。參與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審批聯動,參與管理“多規合一”審批平臺,監督建設項目策劃和生成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政府、省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相應取消:1.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2.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職責;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4.省國土資源廳承擔的組織編制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職責;5.省林業廳承擔的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職責;6.省海洋與漁業廳承擔的組織編制省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職責。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南省規劃委員會內設4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綜合管理處。
負責承辦委機關重要事項報告、組織本系統重要綜合性會議,及機關和下屬單位組織人事、黨建和紀檢工作。承辦委機關會議,督辦落實重要工作和會議議定事項。組織起草、審核重要綜合性材料。開展本系統宣傳教育培訓,指導市縣規劃委員會人才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文書檔案、機要保密、文稿起草審核、印章管理,及財務、后勤等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提出“多規合一”管理體制改革建議,對全省國土、海洋空間資源中長期配置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省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內容,研究提出調整、清理的意見。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參與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指導監督市縣規劃委員會行政審批工作。
(三)規劃管理處。
負責省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評估工作;負責各市縣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審查和實施評估工作;負責擬訂實施省、市縣總體規劃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起草省、市縣總體規劃編制、審查和修改規則,制定省、市縣總體規劃編制標準及基礎數據標準、用地分類標準等技術規范;負責全省“多規合一”大數據平臺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跨區域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及其他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研究提出軍地規劃協調機制;承擔省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管理全省城鄉規劃,提出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規定,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審查省政府公布的省重要規劃控制區的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城鄉規劃審查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監督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銜接全省“多規合一”大數據平臺,建設城鄉規劃信息管理系統。
(四)規劃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執行情況;制定并實施省總體規劃督察管理、協作和問責具體辦法和意見,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市縣制定落實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工作計劃或方案并監督實施;監督各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審批備案、土地供應審核、城鄉規劃審核、海域海島使用審核等涉規審批業務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活動,對違反省和市縣總體規劃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負責提出省總體規劃監測評估意見,及時報告規劃管控重大風險和問題,擬訂應急管理辦法和措施。指導市縣開展“多規合一”下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人員編制
海南省規劃委員會核定行政編制35名(撤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鄉規劃處,其7名人員編制成建制劃轉;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生態環保廳各劃轉2名行政編制,另新增18名行政編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省總體規劃總督察)、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副總督察)、總規劃師1名(兼任副總督察),配備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4名正處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督查專員),副處級領導職數4名。
四、其他事項
省規劃委員會主要負責省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和督察工作,除明確歸屬于省規劃委員會的職責外,其他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發展規劃仍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與省總體規劃相銜接,部門原有行政審批權限歸屬不變,省規劃委員會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指導、督察。具體職責劃分如下:
(一)省規劃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修改省總體規劃,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協作、配合。省政府各部門編制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總體規劃的要求。
(二)省規劃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評估省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違反總體規劃的行為,提出整改或問責意見。省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市縣政府各司其職,具體執行和管控總體規劃,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開發邊界等,執行各類控制性和約束性指標。
五、附則
(一)將省規劃展覽館成建制劃歸省規劃委員會,作為省規劃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
(二)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