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7〕12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國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汲取英國倫敦“6·14”高層公寓火災教訓,切實加強我省高層建筑火災防控工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全面梳理我省高層建筑現狀,開展具有針對性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有效消除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進一步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全面提升高層建筑建設、使用、管理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預防和遏制高層建筑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為建設美好新海南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治理范圍
在建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治理步驟
治理時間從2017年8月起至12月底,治理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18日前)。各地、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特點和綜合治理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協調機制,召開會議部署,明確治理目標、任務和措施,細化治理職責,印發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通知(通告)。
(二)全面排查階段(8月31日前)。各地、各部門要組織高層建筑建設、使用、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糾;各有關行業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逐個區域、逐棟建筑開展排查,填寫《高層建筑檢查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
(三)重點整治階段(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部門對排查發現的高層建筑火災隱患進行分析研判,逐棟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對整改難度不大的火災隱患,督促盡快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督促單位和業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方式,逐項消除隱患。綜合治理期間,集中查處一批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和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單位,集中掛牌督辦一批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各有關部門采取督查巡查、明察暗訪等形式,督促下屬部門和單位落實綜合治理工作職責任務。
(四)能力強化階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前)。各地、各部門立足提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有效強化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總結驗收階段(12月21日至31日前)。各地成立檢查組,對照當地高層建筑的隱患情況進行逐棟核查,確保整治成效。省政府組織工作組對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重新進行整治,檢查驗收情況將納入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成績。治理工作結束后,各地總結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健全高層建筑火災防控長效工作機制。
四、治理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
1.高層建筑未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設施或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建筑消防設施故障、損壞或癱瘓,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設備故障,控制功能及聯動運行不正常。
(二)安全疏散設施。
1.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數量、疏散樓梯間設置形式不符合標準;避難層(間)堆放雜物或擅自改變用途;避難區內穿越通風風管、排煙風管、電纜橋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損壞或構件缺失,影響防火防煙功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樓層指示標識的設置位置、數量、照度等不符合標準。
3.疏散走道、樓梯間內部裝修材料不符合標準。
(三)管道井。
1.電纜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獨立設置,井壁耐火極限達不到1.00h、管井檢查門未采用丙級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未在每層樓板處進行嚴密封堵,電纜橋架等未在防火分隔處采用有效措施進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內堆放雜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檢查門破損,日常維護管理不到位。
(四)電氣燃氣管理。
1.電氣線路亂拉亂接或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電氣設備容量負荷超標或安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2.消防用電負荷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未落實任何情況下不得切斷消防電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氣的場所、部位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燃氣管線、燃氣用具的敷設、安裝等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公共建筑使用燃氣部位未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
4.對電氣、燃氣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測等管理措施不落實。
5.用火、用電、用氣不符合安全規范。動用明火作業時,未落實現場監護和安全措施。
(五)可燃易燃材料使用。
1.高層建筑在建項目違規使用可燃易燃防護網、腳手架。
2.高層建筑中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可燃易燃材料。
3.人員密集場所擅自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違規進行室內裝修。
4.公眾聚集場所違規使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等可燃易燃材料裝修。
5.高層建筑違規采用可燃易燃外保溫材料。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設立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重點崗位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和員工逐級崗位責任不落實。
2.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巡查不落實,不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3.建筑外墻門窗違規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單位未按標準組建微型消防站,未開展針對性消防訓練,不具備“早發現、早處置”的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5.單位未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6.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對高層住宅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五、任務分工
(一)建立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由省公安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各地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定期通報治理工作進展情況,聯合開展督導檢查。各地要結合本地情況,建立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查處、案件移送機制,統籌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
(二)推行消防安全經理人和“樓長”制度。高層公共建筑使用管理單位逐棟明確1名專職消防安全經理(有條件的可聘請消防工程師擔任),高層住宅建筑的使用管理單位逐幢明確“樓長”(“三無”高層住宅建筑由當地鄉鎮、街道辦明確網格員擔任“樓長”),負責本單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層住宅建筑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要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三)抓好五個重點治理。
1.違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問題治理。各地要嚴格貫徹實施《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裝修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新建高層住宅建筑裝修材料,確保裝修材料符合防火條件使用要求。加大對在建施工項目違規使用可燃易燃防護網、腳手架,違規使用可燃易燃彩鋼板,違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裝修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建筑裝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消防總隊)
2.建筑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問題治理。各地要加強高層建筑特別是老舊高層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缺失損壞問題的整改,對缺失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結合改建、擴建工程,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增補;對消防設施損壞的,責令限期整改修復,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制度,確保完好有效;對疏散樓梯數量不足的,采取增設室外疏散樓梯等措施。(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等行業主管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3.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障礙問題治理。各地要抓好違規堵塞、占用、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消防車通道,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牌、招牌等遮擋建筑門窗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等隱患問題治理;督促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及時維修安裝疏散樓梯間損壞或拆除的防火門,按有關規定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對公共高層建筑中違規設置防盜網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拆除;對高層住宅建筑設置防盜網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單位引導業主開設逃生窗口;對超高層建筑中避難層(間)被占用的,要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恢復原有功能。(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等行業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4.電纜井、管道井等管井設置和封堵不規范問題治理。各地要按照國家規范嚴格落實電纜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設置要求和封堵措施,逐棟核查各類管井,解決管井以及電纜橋架封堵缺失或不嚴密的突出問題。(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消防總隊)
5.高層建筑電氣燃氣隱患治理。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電氣燃氣隱患排查治理,督促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有關要求配備專業的電氣燃氣管理人員,落實用電用氣管理制度措施,定期委托檢測維護電氣線路和燃氣管道,推廣電氣火災監控等技防物防措施,發動高層建筑業主開展電氣燃氣隱患自查自糾。(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監管局;責任單位:省電氣火災防范專項整治工作涉及的有關部門,各電力、電信、燃氣企業)
(四)開展網格化排查。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組織領導,組織各單位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組織社會防控力量開展高層建筑隱患排查整治,發動群眾舉報高層建筑火災隱患。各級綜治、民政部門要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納入居(村)委會和社區的常態化巡查檢查,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強化消防安全末端覆蓋。(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綜治辦、省民政廳)
(五)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各部門要督促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于多產權、多租戶的高層建筑要建立統一的消防管理組織,明確各方責任,制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抓好日常消防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部門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 1283-2015)等國家行業標準,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消防部門要督促高層建筑使用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及時采集更新日常消防管理基礎信息;確定火災荷載較大、人員密集、消防設施嚴重缺失的高層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牽頭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行業主管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六)開展“四個一”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在10月20日前開展“四個一”活動:集中約談一次高層建筑建設、使用、管理單位的責任人和管理人;組織一次高層建筑專職消防安全經理人和“樓長”的消防安全大培訓;督促高層建筑管理、使用單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逃生演練;組織網格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活動,上門宣講消防安全知識,發放、張貼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資料。(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旅游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安全監管局、省郵政管理局等部門)
(七)提升物防技防水平。各地要推動老舊高層住宅的建筑公共區域設置火災應急廣播,居民家庭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并結合老舊高層住宅改造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設施和電氣火災監控裝置,提高初起火災預警和處置能力。要結合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建設,逐步將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高層建筑接入系統,對消防設施運行狀況實施24小時監控。(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行業主管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八)加強技術指導幫扶。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協調小組負責牽頭組建省高層建筑綜合治理技術幫扶指導小組,開展巡回幫扶,指導各地整改。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中介機構或服務企業,逐棟解決老舊高層建筑電纜井等管井封堵不嚴,消防設施、電氣線路檢測維護不落實等問題,動態跟蹤隱患整改。(責任單位:省綜合治理協調小組,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九)加強微型消防站建設。各地要推動在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小區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達到“三知四會一聯通”(即知道消防設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會組織疏散人員、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穿戴防護裝備、會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部門與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與微型消防站隊員保持通信聯絡暢通)要求,力爭在年底前所有大型高層公共建筑、高層住宅小區全部建成微型消防站。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定期組織開展與微型消防站的聯勤聯訓。(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省公安消防總隊)
(十)提升高層建筑專業滅火救援能力。各地要為高層建筑滅火救援提供人員、裝備保障,加快高層建筑滅火救援的專業隊伍建設,???、三亞、儋州等地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高層建筑滅火救援專業隊組建。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做好滅火救援應急預案編制或更新,開展高層建筑滅火救援演練,加強攻堅技戰術研究,強化內攻滅火人員搜救、排煙和安全防護水平,提升高層建筑火災處置能力。(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省公安消防總隊)
(十一)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地要根據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采取約談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單位醒目位置張貼火險警示牌等方式,推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隱患整改。公安消防、宣傳、文體等部門要緊密合作,在主流媒體開設專題專欄,設立隱患曝光平臺,定期發布綜合治理動態,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掛牌督辦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還要將隱患嚴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通報有關部門,聯合推動整改。(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籌兼顧。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整治是防止火災發生、維護公共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和開展綜合治理的重要性、緊迫性,結合我省6月12日部署開展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梳理工作措施和任務要求,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抓好落實。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政府作為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全面負責。分管消防和城建工作的領導要具體負責,親自督辦。要進一步細化旅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文化廣電出版體育、衛生計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安全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高層建筑,要明確牽頭部門或單位;對老舊、“三無”高層建筑存在的隱患問題,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要納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統籌整改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經費,保障綜合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嚴格執法,鐵腕治理。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對高層建筑火災隱患進行排查,對整改難度大、火災風險高、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要落實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期限,抓好隱患整改;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在供貨、檢測、施工等環節弄虛作假、降低標準,以及違規施工作業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采取各種形式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廣泛利用媒體開展火災案例警示宣傳,傳播普及高層建筑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知識,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營造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社會氛圍。
(五)強化督查,確保實效。各地要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政府政務督辦內容,加大督導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對綜合治理成效突出,消防安全狀況明顯改善,治理期間未發生高層建筑火災的,予以表彰;對未按本方案要求開展綜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效果不明顯的,予以通報;治理工作期間,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影響火災事故發生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各地、各部門于8月20日前將綜合治理工作部署情況報送省公安消防總隊;從9月起,每月20日前報送前階段工作小結;12月25日前報送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附件:1.高層建筑檢查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