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府辦〔2017〕13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實施方案
我省炎熱天氣持續時間長,水域情況復雜,學生溺水事件時有發生。為在廣大中小學生中普及游泳安全知識和游泳技能,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生存技能和急救能力,從源頭上遏制學生溺水事件的發生,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歷次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體現海南教育和少年兒童保護工作特色,以有效遏制中小學生溺水事件發生和培育群眾性王牌項目為目標,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進中小學生“學游泳、防溺水、懂自救”系統教育工程,政府社會多方聯動,校內校外資源統籌,工作目標整體設計,工作任務分步實施,使全省中小學生掌握游泳技能并終身受益,與美好新海南一起健康發展、共同成長。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把安全作為第一要務,全面落實安全工作的責任體系、制度體系和保障體系建設,確保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有序開展。
堅持“學”“防”結合的原則。把學游泳與防溺水有機結合,在培養學生游泳技能的同時,加強預防溺水、游泳安全、溺水急救等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教育。
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立足當前實際,著眼長遠發展,科學制定規劃,不斷創造條件,積極探索校內教育與校外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破解工作中的問題。
堅持統籌協調的原則。以政府為主導,學校為主體,創新工作機制,整合多種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多方聯動、統籌推進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標。
2017年,各市縣全面啟動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校內游泳場地或校外社會資源開展游泳技能培訓;全面啟動游泳池建設,通過新建、改擴建的方式建成一批游泳池,配齊設施設備;從教師中培訓一批兼職游泳指導員和救生員;將游泳納入小學生體育課程。2018年,基本完成每個鄉鎮至少擁有1個游泳池的建設任務;50%以上的中小學生學會游泳;將游泳納入中學生運動會的競賽項目。2019年,所有小學都要開設游泳課程;所有的中小學生學會游泳;創造條件力爭將游泳作為中考體育的選考科目之一。2020年,實現“全省中小學畢業生人人會安全游泳”的目標,學生游泳教育常態化,形成體系健全、制度完善、教體結合、充滿活力的海南特色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發展格局。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游泳教育的普及。
1.明確責任主體。市縣政府作為我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把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作為重大民生工程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市縣中小學生游泳教育普及規劃,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報省教育廳備案。校長是本校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2.改善學校條件,推進校內普及。在市縣政府支持下,各學校要充分發掘潛力,通過新建、改擴建的方式建設游泳池(優先建設拼裝式游泳池),改善學生游泳教育條件,配齊游泳教育師資,開展游泳教學訓練,實現學生游泳教育的普及。學校根據實際,可自主開展學生游泳教育,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業師資、專業管理團隊開展學生游泳教育,還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在校內開展學生游泳教育。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統籌協調,積極為沒有條件建設游泳池的學校的學生到附近有游泳池的學校接受游泳教育創造條件。
3.利用社會資源,推進校外普及。各市縣政府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以創新學生游泳教育為突破口,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學生游泳教育普及工作;要整合社會游泳資源,充分利用高校、體育部門的游泳池和游泳俱樂部、住宅小區、酒店等社會上的游泳場地資源,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這些社會組織在校外開展游泳教學和訓練,為普及學生游泳教育服務;鼓勵家長帶領學生到培訓機構學習游泳技能,經考核合格后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標準給予適當獎補。
(二)加快游泳場地設施建設。
各市縣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制定游泳場地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各方力量,依據游泳池建設標準,加快游泳場地設施建設步伐,順利完成建設任務。
1.在校園內建設游泳池。各市縣政府要因地制宜,把在校園內建設游泳池作為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主要方式,統籌解決土地、環保、供水并進行中水回用綠化、節約水資源等問題。校園內建設游泳池由學校自主管理、購買服務管理、委托管理,要配備專職人員對場地、設施、器材及衛生進行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表格式管理,確保游泳場地設施安全使用。
2.在校園外建游泳池。對于不能在校園內建設游泳池的學校,各市縣政府可在業余體校等本地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規劃建設中優先建設免費用于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游泳池;按照國家鼓勵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要求,鼓勵和引導利用PPP模式建設和運營游泳池;鼓勵社會資金自建游泳池,服務中小學生游泳教育。
3.加強游泳場地設施用地保障。各市縣政府對游泳場地設施用地要優先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游泳場地設施項目所涉及的用地審批工作,要納入審批綠色通道加快辦理,并加快項目用地供應。對屬于非盈利性的項目,可以按照無償劃撥的方式供應土地。允許利用原有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興辦游泳場地設施項目,屬于非盈利性的項目,可以繼續按照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屬于盈利性的項目,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補辦用地手續。簡化手續,在校園內建設“拼裝式”游泳池可按臨時建筑程序報批。
(三)加強游泳師資隊伍建設。
1.多渠道配備師資。省與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政策,將“會游泳、懂救生”作為我省學校新招錄體育教師的必備條件之一。各級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并落實游泳指導員配置計劃,努力建設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爭取2年內按照全池4個游泳指導員(或救生員)、1個醫務人員和半池2個游泳指導員(或救生員)、1個醫務人員的標準配齊人員。鼓勵有游泳特長的其他學科教師在考取相關資格證書后兼職從事游泳教學工作,有條件的市縣和學校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有資質的專業團隊或個人到校從事游泳教育工作。
2.多方式培養培訓師資。依托省內高等學校加強體育教育專業建設,鼓勵體育教育專業學生主修、選修和輔修游泳專項,培養更多的合格游泳指導員。省教育廳和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聯合開展游泳師資培訓班,至2020年,全省共培訓2000名游泳指導員和救生員。各市縣政府也要創造有利條件分期、分批對學校游泳指導員和救生員進行理論和實踐教學培訓,著力提升游泳指導員和救生員教學實踐能力和綜合職業素養。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機構組織游泳指導員和救生員培訓。
3.加強師資管理。實行游泳教師持證上崗。教師要有教師資格證,指導員要有指導員執教資格證,救生員要有救生員證書。全省各級教育部門要建立教師長期從事游泳教育的激勵機制,保障游泳教師在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教師組織課外游泳活動、課余游泳訓練、競賽等應當計算工作量。參加游泳培訓的教師應按相應學時計入教師繼續教育學時。
(四)開展游泳教學和訓練。
組織全省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專家,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按照“小學生學會游泳、初中生學會自救、高中生學會岸上急救”的要求,研究編寫《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安全游泳教育教學大綱和訓練指南》,重點做好游泳安全、預防溺水、應急救助的知識教育和安全游泳技能的培養。在游泳教學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出現學生溺水事故。
1.校內游泳教學和訓練。選擇校內普及中小學游泳教育方式的學校要依據《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教學大綱和訓練指南》按照總數不少于20個學時的標準在小學四年級開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論授課和實踐教學),并進行達標測試。各市縣政府和學校要結合實際,開發和利用教學資源,豐富游泳教學內容;積極開展游泳技能訓練和游泳安全演練,強化游泳教育效果。
2.校外游泳教學和訓練。經市縣政府授權從事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社會組織應具備專業合格的師資力量,組建理論授課和現場教學師資隊伍。其中,現場實踐教學必須配齊游泳指導員、救生員和醫護人員,游泳指導員(含教練員)與學生的比例不低于1∶20,每個教學點的救生員不少于2名、醫護人員不少于1名。要依據《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教學大綱和訓練指南》開展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并在學校的監督下進行達標測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溝通協調工作機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統籌規劃、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工作。文化廣電出版體育部門要發揮人才和資源優勢,加強技術指導、行業支持和相關服務。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普及中小學游泳教育及新建游泳設施列入全省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統籌推進相關項目建設。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加強資金管理。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游泳場地衛生條件監督,對醫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學校新建游泳池指導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做好用水保障,調配水資源,滿足用水需求。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游泳場地排污和環評工作。
各市縣政府和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年度工作計劃和任務分工。
(二)統籌做好經費保障。
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多方籌措支持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經費投入機制。省財政在相關教育經費中對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給予適當傾斜,將省屬學校開展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舉辦省級游泳師資培訓班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并對市縣開展游泳教育工作予以獎補。市縣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為公辦學校(含業余體校)新建游泳池并通過驗收的,由省財政按照全池(50米)160萬元/個、半池(25米)10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獎補,獎補個數不超過每個市縣所轄鄉鎮個數的1.5倍;市縣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游泳池,全年開放使用200天以上的,由省財政按照每年全池20萬元/個、半池1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獎補;市縣政府開展游泳達標測試工作,由省財政按照每年達標小學生數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標準進行獎補;上述各項獎補資金由市縣政府統籌用于開展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以及游泳教育事業發展。
各市縣政府要將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作為重大民生工程來抓,加大投入,切實做好經費“兜底”保障,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建設游泳場地、配置設施設備、日常運營管理、配齊師資隊伍、購買社會服務(包括聘請師資、校外培訓、委托管理等);按現有教育經費投入渠道,安排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經費,并逐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扶持,共同支持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各項工作的開展,確保2020年完成普及中小學游泳教育的工作目標。全省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優化支出結構,積極增加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經費并納入預算,確保各項游泳教育工作支出。
各市縣政府要積極發動基金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游泳俱樂部等踴躍捐贈和贊助普及游泳教育工作;鼓勵市縣政府和學校通過購買服務、獎補家長帶領中小學生學習游泳等多種方式,促進社會資金建設游泳池,為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提供服務。
(三)扎實做好安全與風險管理。
各市縣政府和學校要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開展。中小學生游泳培訓場地的水質要達標,水深一般不超過1.2米,無安全隱患,配齊專用的安全保護用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工作組,重點做好游泳實踐教學的過程管理,確保措施、設備、人員不缺位;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校外游泳教育的學校要將安全作為協議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管和落實。完善保險制度,逐步提高校方責任險和校方無責任險的覆蓋面,提升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學生、家長和學校的后顧之憂。
(四)開展督導評估。
省政府把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列入對市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考核的重要指標。省政府督查部門把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列入督查重要內容,健全目標考核機制,定期聯合開展督查。對成績突出的市縣政府、部門、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進行約談和問責。各市縣政府將落實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各項任務列為對所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負責人業績考核的評價指標,組建安全監管工作組,重點對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場地的水質、人員、設施設備、監護措施、應急演練等進行安全督導檢查,同時加強對離校參加游泳技能培訓學生的交通、飲食、住宿等各方面的安全督導。
(五)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各市縣政府、省政府直屬各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創新宣傳方式和途徑,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媒體,通過專題宣傳、公益廣告等方式,有計劃地廣泛宣傳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重要意義和育人功能,正確引導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的輿論環境和良好氛圍,掀起“學游泳、防溺水、懂自救”的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