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7〕12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公辦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統一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條 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家長自愿的原則。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收費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條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出意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兩部門共同報省政府審定后公布。未納入目錄的收費項目,學校一律不得收取。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服務成本和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兩部門共同報省政府審定后執行。
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嚴禁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地級市城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件1,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件2。
第六條 中小學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班會、取暖、降溫、飲水(含飲用熱開水)、校園安全保衛、學生保險、單車保管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二)強制學生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刊雜志;
(三)將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列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
(四)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第七條 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前,應書面征求學生家長和學生意見,收取后應向學生家長發放收費結算單,接受學生家長監督。
第八條 實行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示制度,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各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及標準列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主動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
中小學校應當通過學校招生簡章、入學通知書、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及校園網等方式將收費依據文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用途和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中小學校實行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公示內容應及時更新。各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示內容的審核、監督,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準確、有效。
第九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考試費除外)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合并統一收取。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服務性收費資金由學校根據實際列支;代收費資金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使用稅務機關或相關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十條 各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的監管。
第十一條 學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超范圍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7日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2〕31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