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監委關于調整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的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5號
為加強摩托車質量安全監管,認監委決定將強制性國家標準GB34660《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納入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F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摩托車》(CNCA-C11-02)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國家認監委公告2014年第45號)中的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依據標準中增加GB34660《道路車輛 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對于新提出認證委托的摩托車(新定型車),應依據該標準獲得認證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托人可自愿申請提前實施。
三、對于已獲得認證的摩托車(在生產車),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據該標準完成認證變更。指定認證機構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完成證書轉換。認證委托人可自愿申請提前完成。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認證變更的,由指定認證機構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作出處理。
已出廠、進口的摩托車,在銷售時無須換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但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將按照本公告修訂的實施細則、新納入標準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情況報認監委備案。
認監委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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