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第四條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考核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指揮協調高速公路重大交通應急管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高速公路沿線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巡邏管控、現場交通違法查處、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事件處置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氣象及公安消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科技建設,推廣、使用先進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通行規定
第六條 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畜力車;
(三)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斗車、鉸接式客車;
(四)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用于養護的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前,駕駛人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查;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尾燈等安全設施損壞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貨運車輛和掛車應當按照規定在側面以及后下部安裝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不得遮擋、污損。
第八條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載質量。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載人;載貨長度、寬度、高度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容易遺灑的物品,應當采用密封車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封蓋嚴密。
客運機動車除車輛內置的行李箱(艙)外,其他部位不得載貨,載貨不得超過核定載質量。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九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道路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警示標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設計規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設置相關限載、限高、限速等警告標志和禁令標志。
第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載客汽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9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10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時速為9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除超車和其他緊急情況外,禁止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駛入最左側車道。
遇有限速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線所示時速與前兩款規定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行駛。
第十一條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禁止大型客車和中型、重型載貨汽車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
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十二條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者遇有駕駛人乘車人身體不適、突發疾病等緊急情形需要臨時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駛離原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的分界線上、距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機動車行駛中因發生故障或事故不能離開行車道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請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施救;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時,受阻機動車應當依次在行車道內等候,不得隨意穿插,禁止駛入應急車道。
第十四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在行車道內停車;
(二)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三)騎、軋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
(五)非緊急情形駛入應急車道或者停車;
(六)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工具;
(七)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拋灑物品;
(二)停車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從事買賣商品、修理車輛等;
(三)在隧道內以及特大橋、立交橋等橋梁構造物上停車。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以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連續駕駛不得超過2小時。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在凌晨二時至五時停止運行(接駁的長途客車除外)。
公路客運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具有衛星定位裝置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控,確保監管到位。
第十七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符合安全條件的區域設立流動檢查站,對涉嫌超載、超速、故意遮擋號牌、偽造變造號牌、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查;過往車輛應當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第十九條高速公路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加強協作配合,迅速趕赴現場妥善處置,并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及時向社會發布影響交通安全的氣象預警信息,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遇有災害性天氣或者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中斷高速公路運行時,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廣播、可變情報板等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狀況、施工作業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工作。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施工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等影響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須書面征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天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施工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施工交通分流路口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并在分流繞行線路上設置指路、指示、警示等交通標志,公告內容包括封閉或者中斷的路段、原因、施工期限以及交通組織措施、分流線路等。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制的規定,實行作業區域交通安全控制,規范設置示警燈或者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施。施工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佩戴安全標志帽;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志,行駛和作業時均應當開啟示警燈。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安裝的路面高清視頻監控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氣象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對監控裝置拍攝到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沿線氣象狀況以及對交通安全的影響程度,安裝高速公路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
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高速公路氣象預報、預警設施和可變限速標志。
在高速公路設置廣告牌,不得遮擋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征求省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第二十三條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清障拯救及應急處置工作,平時應當配備、存儲搶險救援的必要裝備和物資。
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沿線合理規劃和建設停車區或者港灣式停車帶,合理設置服務區,提高高速公路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實現道路巡查、隱患整改、應急處置、施救資源調配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銜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頻發路段以及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或者險情的,應當及時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提出整改排除險情的建議;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整改治理。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隧道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加強高速公路隧道的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隧道供配電設施、照明設施、通風設施、消防及救援設施、監控設施和標志標線;在隧道內安裝語音設施,并與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運營監控中心聯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隧道通行秩序管控,嚴查隧道內超過隧道限速行駛、違法超車停車、違法跨越實線變道等嚴重影響隧道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交通安全勤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通行情況、管理任務、交通違法及事故規律特點,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交通勤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日常巡邏執勤,查處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指令配合查控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巡邏執勤過程中發現路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清理;不能當場清理的,應當及時告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清理。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清理路障,發現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第二十九條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等交通流量大幅增加情況或者災害性天氣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安監、路政和高速公路管養等部門提前采取預警措施,加強區域協作,強化信息共享,發布安全出行指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流量大幅增加、交通事故易發頻發、交通堵塞以及災害性天氣等情況,制定工作預案,準備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和裝備,加強路面勤務部署和執勤管控,實時指揮調度,快速處置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及時疏導交通,恢復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民警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實施交通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可以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