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工作,根據《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國函〔2013〕111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 30600-2014)(以下簡稱《通則》)、《海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瓊府〔2015〕216號)(以下簡稱《規劃》)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七統一”機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指導意見》(瓊府辦〔2017〕9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持續高產穩產的農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家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中用于測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資金、其它涉農資金)、國家專項基金、省市縣級財政投資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以項目資金整合為總原則,建立統一責任主體、統一建設規劃、統一建設標準、統一項目管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驗收考核、統一后續維護的高標準農田建設“七統一”機制。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須成立本市縣唯一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平臺”,作為本級政府高標準農田建設責任主體,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建設質量等負責。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程序包括:規劃、實施方案、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協調和統籌規劃,適時組織第三方評估;省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市縣人民政府加強資金統籌整合和使用監管,落實建設資金;省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時將建成的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省財政(農發)、國土資源、水務、農業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本部門專項資金計劃的編制、下達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成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由本市縣發展改革、財政、農發、國土資源、水務、農業、林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本級政府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實施方案編制
第八條 《規劃》是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基本依據。凡已納入《規劃》的項目視為已立項,不需開展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審批。
第九條 省、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劃》和資金籌措等情況,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作為高標準農田項目計劃安排的依據。
第十條 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應根據各部門專項資金計劃申請時間、要求和資金籌措等情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投資責任主體從項目儲備庫中提取項目,并由投資責任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十一條 《方案》編制應落實到具體項目、具體地塊,明確目標、任務和建設時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現狀、存量、建設條件和存在的問題;
(二)建設地點、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三)項目初步設計;
(四)投資概算和資金籌措;
(五)工程建設與管理;
(六)后續管護和措施保障。
第十二條 《方案》應符合全省的總體規劃、本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好現有資源,把高標準農田建設與共享農莊、田園綜合體、美麗鄉村、精準扶貧等有關資源要素進行融合,充分發揮高標準農田建設綜合效益。
第三章 項目審批和資金申請
第十三條 《方案》由投資責任主體報項目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方案》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應簡化審批程序,減少資金撥付審批環節,依托投資項目在線監管審批平臺,做到一個部門受理,多個部門橫向聯動,同時響應,在線審批。
第十六條 經審批的《方案》,作為項目招標和建設實施基本依據。
第十七條 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投資責任主體應在《方案》的基礎上,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省行業主管部門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上報省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投資概算等。
第四章 項目建設和管護
第十九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投資責任主體應及時組織項目施工方案編制,3-5個月內完成編制和審批工作,并開工建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建設的項目,應提前向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緩開工申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鼓勵實施代理建設模式,即“代建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要求,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工程建設管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按照與投資責任主體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批復的內容、規模、質量標準和工期等要求,開展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在項目竣工后交付項目單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市場化步伐,鼓勵民間資本或民營企業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制。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高標準農田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儀器、材料的采購應按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民間資本或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儀器、材料的采購由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第二十五條 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定額標準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投資責任主體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嚴格投資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已核定的概算投資范圍內。不得擅自改變或調整項目設計方案,增減項目建設內容,擴大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增加或減少投資。對于申請調整已核定概算的項目,在預備費、預算結余、招投標結余內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方案》批復投資。
第二十六條 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批復投資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須經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后,報請市縣原審批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方案》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等;
(三)與調整相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
(四)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加強項目建設行業的資質管理,建立嚴格的行業標準,嚴格建設企業準入門檻,提高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實行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方案建成后,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報請市縣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或第三方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正式竣工驗收前,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應當完成整體項目竣工決算,并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可以委托預算評審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原則上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未經正式竣工驗收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竣工決算手續。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通則》《規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部門及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
(三)項目相關的審批文件;
(四)經批準的《方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項目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確采用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文件等。
第三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申請進行竣工驗收:
(一)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驗收;
(二)項目資金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已編報決算;
(三)已明確管護方案或管護主體;
(四)已完成項目信息“上圖入庫”工作;
(五)項目竣工圖、設計變更等檔案材料齊全、真實。
第三十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資產,轉交所屬鄉鎮和村委會,由村委會負責維護管理、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項目屬地村委會建立“田長”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購買社會服務等多種方式,每個田洋落實專門管護人或專業管護隊,實施定點定人或定隊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統籌落實項目管護經費,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時足額向項目產權所有者撥付管護經費,并根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進程,逐步形成以農業水費收入為主的工程管護經費投入機制。
第五章 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行內部控制制度、稽察制度和工程質量控制制度,實行事中檢查、事后審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的進度、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等進行稽察、監督和檢查。
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務、農業、財政(農發)等省政府直屬有關部門或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應當定期獨立或聯合對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計量、工程質量、建設資金使用以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整改。
對投資額較大的項目,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作為監管的重點。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領導小組制定項目考核細則,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對項目和有關負責人的考核和監督制度,建設“廉政工程”。
第三十八條 加強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信息公開化,鼓勵村集體和村民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可根據需要,委派村民現場參與項目的監督管理。
投資責任主體或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法人)姓名應當在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高標準農田領導小組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和相關規定,作出責令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并可依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項目材料,騙取或套取國家投資;
(二)未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有意規避相關程序,影響項目工程技術質量,造成超投資概算;
(三)轉移、侵占或挪用國家投資,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存在缺口;
(四)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造成項目原核定的投資概算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五)招投標過程中項目法人通過指定、圍標或串標幫助建設單位獲得建設工程;
(六)轉包建設工程,造成項目無法按批準的時間實施建設,致使資金長時間無法發揮效益;
(七)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稽察、督查檢查或整改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設計、勘探、監理、工程咨詢等機構和人員、參與項目審查的專家,在開展項目建設相關活動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省政府將對相關的企業和人員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禁止其在本省范圍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相關活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施工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工程設計方案,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
(二)監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工程監理職責,監理人員不具備資質,無證上崗、玩忽職守、與施工企業串通抱團,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工程設計方案,達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術深度,造成嚴重的缺項、漏項,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資概算行為的;
(四)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地質勘探,提供不實地質勘探報告,造成工程技術方案設計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要和超投資概算的;
(五)工程中介咨詢機構和人員、參與項目咨詢審查的專家,在開展項目審查過程中,未能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與項目業主或施工企業私通一氣,提供不實投資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