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存量
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全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工作,切實推動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按照《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責任認定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必須由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并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簽字確認。確實無法確定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可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簽章確認。對未出具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書面意見并簽章確認的,不得認定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同時存在兩種以上政府原因的,按照不同原因由相應責任單位分別出具意見。
(一)因城鄉規劃未覆蓋、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由規劃部門出具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進行處置。
1.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調整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等自身原因導致規劃部門對其報建申請不予以受理、不予以批準的;
2.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已經明確相關規劃和建設條件,因土地使用權人提出不符合相關規劃和建設條件要求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后相關規劃才依法調整的;
3.土地使用權人以未經批準的規劃調整為依據主張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
4.其他不符合政府原因認定的情形。
(二)因征地補償不到位導致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未完成清表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由具體負責實施征地工作的市縣政府、區政府、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進行處置。
1.政府已完成征地拆遷、土地補償安置并具備開發條件,由于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或者約定動工開發等原因,被征地農民、周邊農民或他人占用土地進行種植或建設的;
2.政府已完成征地拆遷、土地補償安置并具備開發條件,土地使用權人自行種植或建設,以征地拆遷不到位、土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為由主張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
3.政府已完成征地拆遷、土地補償安置并具備開發條件,其他不符合政府原因認定的情形。
(三)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導致土地閑置的,由具體承擔基礎設施建設的市縣相關部門出具意見。但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負責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土地按合同簽訂現狀交付或者合同簽訂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未明確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人以基礎設施建設未到位為由,主張是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不作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進行處置。
(四)因基礎設施及其他政府投資項目占用土地使用權人土地導致土地閑置的,由實施基礎設施或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五)因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導致土地閑置的,由實施該行政許可的相關部門出具意見。但土地使用權人未向相關部門提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或相關行政許可申請未達到法定受理條件相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或者未達到法定許可條件不予以批準的,不作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進行處置。
(六)因實施“兩個暫?!闭?,不予審批規劃報建導致土地閑置的,由住建部門出具意見。但實施“兩個暫?!闭咔耙呀洏嫵赏恋亻e置的,不得認定為政府原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規范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及時依法開展調查,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土地使用權人不予依法配合調查和提供相關材料,但具有其他證據材料證明土地閑置的,不影響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土地使用權人認為土地閑置系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及相關材料。經調查核實后,構成土地閑置的,應當將調查核實后的材料報市縣政府認定。經市縣政府審查認定符合閑置土地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對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閑置土地處置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等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請市縣政府批準,由市縣政府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的有關文書應當依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轉交送達等方式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按照上述規定送達的,方可公告送達。
三、關于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的界線
對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業原因的閑置土地,應當按規定計算不同原因的起訖時間。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有確定的起訖時間的,扣除政府原因影響時間后仍符合閑置土地條件的,應認定為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并按照閑置土地處置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置。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政府在批準處置方案時,應當明確政府原因消除的責任部門、時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實。造成政府原因的責任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
四、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管控和“兩個暫?!闭邔е峦恋亻e置的處置
因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等規劃調整原因影響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閑置的,可協商采取改變土地用途等處置方式,用于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的開發建設活動,也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換等處置方式,促使項目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因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管控政策影響土地開發導致土地閑置的,除經省政府批準確需建設的項目外,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土地原則上不得采取延期開發和調整土地用途的方式進行處置,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換等方式處置。因“兩個暫?!闭哂绊懲恋亻_發導致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可以相應順延。
五、關于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格核算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市縣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瓊府〔2015〕24號)規定確定補償價格的,對土地使用權人主張的前期合理投入,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后由市縣政府確定。
六、關于依法應無償收回土地的報建審批
經調查認定為依法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閑置土地認定文書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時抄告市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批準上述閑置土地所涉項目報建相關審批手續。
七、關于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閑置土地的處置
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閑置土地、屬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停緩建工程用地,且查封時已滿2年未動工開發和已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按照《關于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由市縣政府決定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作出決定的市縣政府應當函請有關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屬于前述情形的閑置土地,市縣政府應將土地閑置的基本信息書面函告人民法院。
八、關于個人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處置
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個人建房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可按照尊重歷史和現狀、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在摸清底數和使用情況的基礎上,分類妥善推動盤活利用。對一時難以查清情況的,可逐步進行清理和處置。
九、關于樓堂館所建設所涉閑置土地的處置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依法取得的機關團體用地土地使用權,因國家出臺不得新建樓堂館所等有關規定,導致土地不能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可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關于安置留用地的處理
依法供應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有安置留用地,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條件限制等原因難以自主開發利用的,暫不作為閑置土地進行處置。但經依法批準已經以作價入股、聯營合作、轉讓、租賃等方式流轉的,按規定納入處置范圍。
十一、關于農墾及農場土地的處理
已頒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農墾及農場建設用地納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范圍,在摸清底數和開發利用情況的基礎上,按照《關于推進海南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和資本化的實施方案》等工作部署,通過土地資源資產化和資本化,明晰海南農墾土地產權,盤活農墾土地資源,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對已頒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農墾及農場建設用地,按規定納入處置范圍。
十二、關于旅游用地、農業觀光用地、綜合用地等用地的處理
對土地用途登記為旅游用地、農業觀光用地、綜合用地等存在土地用途分類不明確的歷史遺留問題的國有土地,應首先嚴格依法確定其具體用途。在確定其具體用途時,應綜合各種因素,根據有關合同、用地批準文件、立項批準文件、當時規劃條件要求、土地價款數額及繳交等情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確定為建設用地的,納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范圍;確定為農用地的,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納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范圍;一時難以確定具體用途的,暫不納入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范圍。對上述土地的用途分類,由市縣政府審定。
十三、關于地籍檔案不全宗地的處理
對宗地界線不清、參照物發生變化以及地籍檔案缺失、不全等導致難以確定宗地具體位置坐標的,可按土地確權程序要求,完善地籍檔案,確定宗地界址。對因土地使用權人下落不明、企業及事業單位法人依法注銷,導致宗地具體位置坐標無法確認的,可結合下一步全國土地大調查、土地確權等有關工作,逐步完善地籍檔案。
十四、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